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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投資者如何界定?證監會給出明確要求

2020-03-21 15: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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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 劉慧)證監會近日通過監管問答的形式明確了戰略投資者的界定標準,受到市場關注。此前,證監會曾于2月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部分規則進行調整,其中部分政策涉及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

證監會明確,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願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願意並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

與此同時,戰略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資源,顯著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帶動上市公司的産業技術升級,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市場、渠道、品牌等戰略性資源,大幅促進上市公司市場拓展,推動實現上市公司銷售業績大幅提升。

對於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信息披露要求,監管問答要求董事會議案應當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目的,商業合理性,募集資金使用安排,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穿透披露股權或投資者結構、戰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戰略投資者參與戰略合作的具體情況及效果。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各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或者履行職責,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依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有關各方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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