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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強化對人格的全面保護

2020-05-15 16: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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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 題: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強化對人格的全面保護

新華社記者 劉奕湛

從保障公眾私生活“安寧權”,到構築個人信息安全防火墻;從全面建立反性騷擾制度防線,到及時應對基因編輯等新技術對人格權的挑戰……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強化對人格的全面保護,讓人民生活更有尊嚴。

“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發展和創新,是對人格尊嚴民法保護的深化,有利於促進人格權的司法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創新意義、實踐意義和時代意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2018年8月,人格權編草案首次亮相。此後,人格權編草案經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不斷修改完善。

隨著時代的進步、技術的發展,人們的私人生活邊界不斷拓寬,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成為難題——頻頻響起的騷擾電話、花樣百齣的電信詐騙……人們期待:是否還能有不被打擾的私人生活?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格權編草案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公民隱私權保護上有了新突破,對“隱私”的定義作出了更完善的規定。

此前的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隱私是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在隱私的定義中增加這一內容。

草案採納了這一建議,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生活、私密信息。這意味著,“私人生活安寧”成為隱私權的重要內涵。

草案不僅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還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範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指出,將“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範圍,讓個人信息保護的定義更加清晰全面,但要從源頭有效治理個人信息洩露,還必須加強對互聯網公司、銀行、物流企業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導與規制。

遭遇性騷擾怎麼辦?在人格權編草案的立法過程中有了答案:禁止性騷擾被寫入草案。這是立法機關以法律制裁違法、撫慰心靈的具體體現。

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推進,人格權編草案的“禁止性騷擾”規定也在不斷細化完善。草案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這意味著“用人單位”的範圍可以涵蓋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作出一般性規定,避免科學倫理“不能承受之重”;強化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人格權編草案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彰顯了保護人格尊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人文關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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