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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2020-07-06 21:42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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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業復工復産,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針對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主要聚焦四個方面:一是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醫療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關保障物資的生産和運輸,還注重調動各方面力量積極資助和支持疫情防控。二是聚焦減輕企業社保費負擔。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階段性減徵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願暫緩繳費,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其復工復産信心。三是聚焦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給予稅費優惠,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支持政策,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助其渡過難關。四是聚焦穩外貿擴內需。提高除"兩高一資"外出口産品的出口退稅率,促進穩定外貿;對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徵增值稅,將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促進汽車消費。

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復工復産、穩定外貿、擴大內需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繳費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費優惠,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繳費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重大任務。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出臺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和動態更新,形成了本指引,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擴大産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範圍。

四、支持復工復産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14.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5.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16.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17.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18.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19.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願暫緩繳費;

20.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21.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22.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電影放映服務免徵增值稅;

24.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25.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穩外貿擴內需

26.提高部分産品出口退稅率;

27.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徵增值稅;

28.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彙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擴大産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範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佈)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持復工復産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

14.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定於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此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於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餘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15.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徵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16.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享受主體】

以單位方式參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17.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稅務局要對2020年2月份已經徵收的社保費進行分類,確定應退(抵)的企業和金額。要按照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明確的處理原則,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時為應該退費的參保單位依職權辦理退費,切實緩解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對採取以2月份已繳費款衝抵以後月份應繳費款的參保單位,要明確衝抵流程和操作辦法,有序辦理費款衝抵業務。

各級稅務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緩繳社保費政策,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從快辦理緩繳相關業務。要嚴格落實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等政策要求,確保繳費人應享盡享。

【政策依據】

(1)《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18.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

【享受主體】

各類參保企業及其職工、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及其職工等,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各省2020年度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度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19.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願暫緩繳費

【享受主體】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20.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享受主體】

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優惠內容】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地方文件

21.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2.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种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産、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上述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産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産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上述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於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於本項優惠政策規定的減稅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享受本項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號)

23.電影放映服務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電影放映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24.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電影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製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25.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對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予以免徵。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五、穩外貿擴內需

26.提高部分産品出口退稅率

【享受主體】

出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産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産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産品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産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2020年第15號)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産品清單》。

上述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産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2020年第15號)

27.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徵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8.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目錄》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號)

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彙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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