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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2020-07-17 11:02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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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畝上限
我市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日前,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的類型和適用範圍,簡化備案程序。為支持生豬生産和奶業振興,取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畝上限規定。

《通知》規定了生産設施和輔助設施的具體用地規模。明確對於地面沉降嚴重區,可定向增加集雨、水處理設施及節水灌溉設施等輔助設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2%。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為支持生豬生産和奶業振興,生豬和奶牛養殖不受15畝上限規定;水産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看護房用地規模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新建設施單棟棚室面積達到0.5畝以上方可配備一個看護房。

《通知》指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水産養殖設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通知》要求,簡化備案程序,由原來的區級備案調整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對於僅生産設施、輔助設施用地發生調整的,在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可對原有備案情況進行變更。對於生産經營者或設施農業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清理備案情況。(記者 陳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