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山東省出臺全國首個省級環境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執法責任轉嫁基層

2020-08-08 08:52 來源: 大眾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日前,山東省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0年版)》,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據悉,山東省是全國第一個出臺《目錄清單》的省份。《目錄清單》共確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241個,明確了事項對應的實施主體和第一責任層級,並明確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執法責任轉嫁給基層。

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姚雲輝介紹,山東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版)》基礎上,啟動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編制工作。《目錄清單》共確定我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241個,其中行政處罰事項216個,行政強制事項25個,並明確了事項對應的實施主體和第一責任層級。

針對第一責任層級,《目錄清單》分為“設區的市”“省級”“省級、設區的市”3大類。其中,第一責任層級為“設區的市”的事項共209個,佔比86.72%。例如,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行政處罰,《目錄清單》明確第一責任層級為設區的市;對生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政處罰,《目錄清單》明確第一責任層級為省級;對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目錄清單》明確第一責任層級為省級、設區的市。

《目錄清單》明確,按照“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推動形成邊界清晰、協同高效的執法職責體系。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明確責任主體、問責依據、追責情形和免責事由。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執法責任轉嫁給基層。

按照《目錄清單》相關要求,山東省加快構建以信用監管執法為基礎、以綜合執法“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執法為補充的新型監管執法模式。按照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執法,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逐步壓減現場執法頻次。合理壓減並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

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副局長張世國介紹,《目錄清單》的出臺全面劃定了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的邊界範圍,厘清了生態環境部門與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等部門之間存在職能劃轉事項的職責邊界,有利於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推動建立邊界清晰、協同高效的執法職責體系,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記者 陳曉婉 通訊員 鞠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