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20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總體情況

2021-01-23 08:54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會組織對銀行保險機構開展了2020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現將評估結果總體情況發佈如下:

一、評估結果

2020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參評機構共計1792家,其中:商業銀行1605家,保險機構187家。評估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現場評估671家,佔總參評機構比例37.44%。公司治理監管評估主要從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8個維度,合規性和有效性2個角度對參評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總體上看,評級結果主要集中在B級(較好)和C級(合格)。被評為C級(合格)的機構最多,共1026家,數量佔比57.25%;其次是B級(較好),共374家,佔比20.87%;兩者合計佔比78.12%。被評為D級(較弱)的機構共209家,佔比11.66%;被評為E級(差)的機構共182家,佔比10.16%;被評為A級(優秀)的機構1家。

二、評估工作成效

開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是銀保監會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舉措。通過評估,監管部門更加及時全面地掌握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將監管壓力傳導到機構主體,進一步提升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質效。評估結果顯示,近年來經過監管和行業的持續努力,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建設和改革取得積極成效。國有銀行保險機構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持續深化,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得以發揮。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行為的合規性有所提升,通過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等治理主體的運作效率有所提升,公司治理運作機制趨向規範。

三、評估中發現的典型問題

(一)黨的領導方面

部分機構存在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虛化弱化的情況,尤其是重大問題黨委前置研究落實不到位。有的機構黨組織對重大經營管理問題參與不足,重大問題未經黨委會研究,直接提交董事會或高管層決策。

(二)股東治理方面

部分機構,特別是中小機構存在股權關係不透明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的情況,其中股權管理問題尤為突出:一是主要股東故意隱瞞關聯關係,把金融機構作為自己的“提款機”。有的股東違規通過多家關聯企業和多個關聯自然人合計持有銀行機構超過半數的股權,並以自然人及法人名義在該行進行大量貸款,且已全部形成不良。二是部分機構入股資金不實。有的銀行通過本行信貸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涉及股東數量多、金額巨大。三是大量機構股權質押比例超過監管要求,有的機構股權質押比例超過90%。四是突破“兩參一控”要求,有的出資人作為主要股東同時參股了多家商業銀行。五是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缺位與越位現象並存。有的機構大股東非法操控機構經營,實際架空“三會一層”;有的中小股東不願或不會參與治理,機構經營管理被高管和關鍵人員等內部人控制。

(三)董事會治理方面

部分機構存在董事會運作不規範、董事履職能力不足、戰略規劃不科學等情況,其中董事會運作問題尤為突出:一是董事獨立性不足。有的機構董事盲目屈從於提名股東或董事長個人意志,獨立性嚴重缺失。二是部分董事履職能力不夠、履職意願不足,長期不出席重要會議或不發表實質性意見。有的機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集中議事頻率較低,多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委員提出異議或建設性的意見較少。三是發展戰略粗放激進,偏離主業。少數機構片面追求短期業績,明確提出大力發展所謂低資本消耗或零資本消耗的類信貸業務,通過信託、券商等通道實質發展貸款業務,以規避信貸監管政策,且未能做到有效風險隔離。部分銀行將信貸資金長期大量用於同業投資或投向主要股東,且資産質量堪憂,風險隱患突出。

(四)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方面

部分機構存在監事會和高管層運作缺陷、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其中薪酬考核問題尤為突出:一是機構主要管理崗位長期空缺。二是延期支付落實不到位。有的機構部分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未實行延期支付,或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低於監管要求。三是績效考評指標結構設置不合理。有的機構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低於經營類指標,對社會責任類指標重視不足。四是薪酬結構不符合監管要求,有的機構基本薪酬在薪酬總額中的佔比過高。

(五)風險內控方面

部分機構風險內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其中內審問題尤為突出:一是風險內控管理機制不健全。有的機構未構建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部分機構風險管理體系未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關鍵操作環節。二是內審機制不健全。部分機構未構建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內部審計人員數量達不到監管要求,內部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未充分納入審計對象的績效考評,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到位。三是合規管控不到位。有的機構合規管控力度不足,關鍵人員管控不到位,越權、超授權或違規開展業務造成較大案件損失。

(六)關聯交易治理方面

部分機構在關聯交易治理方面存在嚴重薄弱環節,其中監督機制不健全問題尤為突出:一是關聯方識別穿透不嚴。有的機構未將董事及其近親屬控制的企業納入關聯方管理。二是部分機構放鬆關聯授信審查或刻意規避監管,利用複雜業務模式,變相向關聯方發放大量貸款。三是對主要股東進行利益輸送。有的機構與主要股東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時,通過不公平交易價格進行利益輸送。

(七)市場約束方面

部分機構在市場約束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實。有的機構年度報告中,未對董事會、高管層對風險的監控能力,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工作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信息進行披露。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有的機構年度報告對外公佈時間晚于監管要求。三是個別機構存在大量負面輿情,造成了不良市場影響。

(八)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方面

部分機構在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保護方面有待深化:一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程度較低。有的機構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是有的保險機構因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的投訴量巨大。三是社會責任履行不到位。有的銀行未落實綠色信貸有關監管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銀保監會相關部門、銀保監局將繼續做好評估後續工作。一是向參評機構反饋評估結果和整改要求,督促各機構認真落實整改。二是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公司治理問題,分類採取監管措施。對於違法違規行為,給予嚴肅查處。三是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加強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在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質效方面的積極作用。四是研究完善評估指標體系,進一步改進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