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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開始施行

2021-11-08 11:15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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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細則開始施行
工資保證金新規讓農民工不再憂“薪”

海南省關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實施細則近日開始施行,旨在進一步規範工資保證金管理,優化營商環境,讓農民工不再憂“薪”。

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由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等六部門聯合製定的相關實施細則明確,本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按相關規定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存儲。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存儲。

適用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項目包括:土木、建築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設備安裝、幕墻、園林、消防、室內外建築裝修等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水利工程、電力工程、農田建設項目;機場、公路(含村道公路)、鐵路、橋梁、港口(水運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運輸行業施工工程項目和參加交通行業工程項目;旅遊行業工程項目;漁港及海洋牧場建設項目;其他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項目;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但施工合同造價在300萬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

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1億元以下的,按2.5%存儲,存儲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按2%存儲,存儲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5億元以上的,按1.5%存儲,存儲金額不超過800萬元。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在前款的基礎上,存儲比例下浮0.5%。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後,已按要求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和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按以下比例予以減免: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減免70%;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為誠信良好的,減免80%;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為誠信優秀的,減免90%;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且按要求落實前款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按前款規定減免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後,如該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數額的2倍存儲農民工保證金(含之前已存儲的數額)。

工資保證金業務實行網上審核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應通過海南省人社廳官網(http://hrss.hainan.gov.cn/),點擊訪問海南省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申報存儲、減免和退還工資保證金相關事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劃轉使用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被調查或賬戶被查封、凍結等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他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者 梁振君 通訊員 李京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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