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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省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和統一最高指導價

2021-11-15 10:59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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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海南省將執行新版醫療服務價格
全省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和統一最高指導價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和海南省衛生健康委近日發佈《關於印發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2021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2月1日起,海南省將執行《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2021版)》,進一步加強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規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

《通知》指出,《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2021版)》涉及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主要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為基礎,並包括未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內的海南省歷年新增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及“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全省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2021版)》項目提供醫療服務,並保證相應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嚴禁自立項目或分解項目收費。

《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2021版)》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價格類型分為最高指導價、市場調節價、暫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三種。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省統籌統收統支機制,在全省範圍內實行統一城鎮從業人員、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政策管理模式的要求,統一全省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最高指導價。實行政府最高指導價的醫療服務項目,公立三級、二級、一級醫療機構分別執行一類價、二類價、三類價,不得上浮;各市縣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成本變化情況自主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暫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醫療機構自主確定價格,價格必須分別報省醫療保障部門和省衛生健康部門事前備案,備案價格必須為實價,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隨意變動,變更價格須重新事前備案。

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執行藥品和醫用耗材加成政策的非公立定點醫療機構,加成比率、診療項目收費標準、醫保支付方式及標準,按照定點協議管理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的原則,提高醫療服務價格6項,平均增幅48.95%;修訂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説明等50項;調低明顯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檢驗類等價格項目29項,平均降幅30%。

《通知》要求,各級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完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行為監管體系,進一步控制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耗材和不合理藥品等行為,有效促進醫療機構依法行醫,規範執業行為,提升醫療質量水平;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嚴查醫療服務價格違法行為。(記者 馬珂 孫慧 通訊員 王菲 吉秋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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