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納稅人和有關組織依法獲取稅務部門政府信息,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發揮政府信息服務納稅人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擬公開政府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的審核把關。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公室)在國家稅務總局保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局內各單位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最終審簽者是保密審查的責任人。
第四條 保密審核堅持結合實際,依法審查,既保守國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範圍。
第六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對以下內容重點進行保密審查:
(一)國家稅收工作重大決策事項;
(二)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制訂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局內各單位領導在全國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國際性會議等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稅收收入數據,稅源、徵管、稽查、財務、機構人員、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情況;
(六)稅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七)稅制改革、稅收政策調整、稅收徵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第七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保密
(一)是否屬於密級(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內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滿;
(二)是否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決定的事項;
(三)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
(四)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嚴重干擾政府和稅務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造成社會和經濟秩序混亂;
(六)是否涉及個人、法人或有關組織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對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後,經司局領導審簽,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對擬公開的重要信息,承辦司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後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報保密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後,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
第九條 保密委員會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他審核工作同步進行,保密審查時間不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保密委員會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泄密或因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其他各級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