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草案)》。會議提出,必須深化改革,建立過硬的制度約束和管理措施,著力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厲行節約,構建規範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採購工作機制,管住亂伸的“權力之手”,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把寶貴的公共資金花在刀刃上。 政府採購是政府公共支出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我國每年已有超過萬億的政府採購規模,這對於活躍市場經濟,強化財政職能以及加強宏觀調控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我國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並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混亂、監管乏力、缺乏宏觀協調指導等問題,由此也導致在政府採購領域的權力尋租、貪污腐敗、權錢交易等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使政府採購能夠更加陽光、透明,防止腐敗、暗箱操作等行為的發生,進一步推進改革和制度創新,加強在該領域的立法勢在必行。目前,我國在政府採購領域的法律只有《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儘管兩部法律實施多年,在某些領域卻缺乏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草案)》的出臺,完善了我國在政府採購領域的立法,使責任追究有了有力的抓手。 條例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作了細化,涉及民生保障、扶持小微企業、監管操作分離以及加強信息公開等多個方面。在加強信息公開方面,條例提出要強化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必須公開;在強化監管方面,條例提出要強化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大問責處罰力度,嚴防暗箱操作、尋租腐敗。通過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全方位監督,不斷建立完善的約束機制,將有助於提高政府採購效率、節約社會成本、提升採購專業化水平等。 隨著政策的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將越來越向著規範化、法制化、制度化方向邁進。我們期待政府採購資金能夠切實用於提高政府的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從而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更多的為百姓謀取福利。(趙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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