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楊維漢、鄒偉)2015年1月28日,我國司法史上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成立。被人們寄予厚望的巡迴法庭開張,是撬動司法改革全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關鍵支點之一,也標誌著“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司法改革繼續向深水區邁進。 長期飽受詬病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癥結,催生了最高法院巡迴法庭。法治建設的問題導向,促使改革頂層設計清晰呈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巡迴法庭設立的重大意義,正是在於“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構想在現實中落地,旨在排除干擾,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杜絕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本質上都是“讓司法回歸司法”,按照司法規律辦事。最高法院處於國家司法體系金字塔的頂端,既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適用,又要負責具體案件審判,還承擔對下級法院的監督職能。設立巡迴法庭,有利於最高法院自身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更可對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和地方政府依法辦事起到重要的監督制約作用,從而推進整個司法系統向本位回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設立,從提出到實施不過數月,這樣的速度和效率,顯示出中央推進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的決心和力度。希望最高法院巡迴法庭能夠切實發揮功用,實現審案、監督、便民等設計初衷,以良好示範效應帶動設立更多的巡迴法庭,覆蓋全國各地;也希望巡迴法庭的經驗可以引領司法改革在更多方面向縱深推進,使司法切實成為國之重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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