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地需“務實法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09 09:38 來源: 新華每日財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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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討論通過報請全國人大授權在土地改革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此舉有助於以“務實法治”而非“工具法治”推進土地制度改革。

剛剛發佈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各類試點須以“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為前提“審慎穩妥”推進。

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為例,文件由2014年的“允許”變為今年的“賦予”,可理解為政策上的“賦權”。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王小映表示,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若要入市,肯定要和城鎮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並軌。首先體現在,同樣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入股三種方式進入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後,還可以和國有出讓土地一樣進行轉讓。

“這意味著,將來經營性建設用地不管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將實行統一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程雪陽指出,這明顯與現行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存在衝突,該條款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而對於《土地管理法》,程雪陽認為,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以及第六十三條均可能被暫停實施。例如法律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的“無償取得”“無成本留置”“無償退出與回收”等限制性條款,對文件中“依法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改革農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的新機制”的表述而言,無疑是很大的障礙。

針對現行法律中與改革方向相悖的條款,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黃忠認為,只是“暫時調整實施”還不夠,需要進一步明確時限、範圍和重點。目前關於土地制度的改革試點不在少數,應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全力推動相關法律的修訂。

除本次國務院常務會提到的兩部法律,國家發改委産業與技術經濟研究所農村經濟研究室涂聖偉還提到了《物權法》。他認為,我國《物權法》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界定為用益物權,但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權能並不完整,應儘快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上的權能,從而推進宅基地從無償取得向有償使用轉變,從無償回收向有償退出轉變。(陳誼娜)

責任編輯: 盧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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