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要經得起“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拷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26 14:01 來源: 中國經濟網
【字體: 打印本頁

核心觀點:中國經濟網評論員子房先生認為,立法為民,保障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不受侵犯,是立法公正的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是立法部門提供給社會的特殊公共産品。這種公共産品必須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不能蛻變為服務於少數利益集團的“私人産品”。因此,每一部法律法規都要經得起“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拷問。

資料圖片

  3月25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今年國務院立法工作重點,讓改革發展沿著法治軌道前行。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嚴防部門利益法制化。法治和改革是兩個輪子。各部門要多從全局角度考慮問題,堅決摒棄部門利益。對於那些不符合人民利益的部門權力,要堅決破、堅決改。(3月25日中國政府網)

  現實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當某些權力部門的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公眾不滿意時,他們美其名曰“法律法規不健全”。可細究起來,他們所説的“不健全”卻是法律法規中為本部門爭權爭利的“規定不健全”。

  在過去的立法實踐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門牽頭起草。各行政機關從自身管理需要出發,紛紛以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等立法形式,盡最大可能擴大自身權限。其中難免夾帶“私利”,讓立法變味甚至變質。

  “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這種現象並不少見。部門立法很有可能“越界”,造成法規“打架”。一方面,一些部門“既當裁判員,又做運動員”的“任性”行政行為,也容易導致權力的失衡和失去制約。另一方面,他們該負的責任不負,還以法律的形式規避掉,這也是典型的懶政怠政、為官不為。

  更重要的是,“部門利益法制化”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侵犯了民眾的正當權益。公共權力本該為公眾謀福祉,它一旦與部門利益結緣,必然導致權力的扭曲、變異和腐敗,不僅違背行政倫理,而且損害政府形象。

  讓部門的利益“不再任性”的源頭在立法。

  不久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例如,草案注重發揮人大在立法當中的主導作用,從法律項目的立項、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審議,以及更多地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防止部門利益繼續擴張,還可以依靠三種方式:一是立法回避制度,有直接利益關係的部門不參與起草工作,可以採取委託起草等方式;二是立法公開制度,立法的每一步都應該讓社會公眾看得見;三是立法參與制度,受立法影響的相關人有權參與立法,表達意見。

  當然,正如李克強總理指出,“法治建設”要尊重“社會文化傳統”。法治推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一個大的框架內有所變通、預留一定彈性空間,這樣做也往往更符合實際。法治本身有其道德基礎,立法要為今後的改革探索預留空間,不能讓不合理的法律給今後的改革再製造障礙。

  去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15件,制定修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38件。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已通過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確定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重點立法項目。

  立法為民,保障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不受侵犯,是立法公正的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是立法部門提供給社會的特殊公共産品。這種公共産品必須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不能蛻變為服務於少數利益集團的“私人産品”。因此,每一部法律法規都要經得起“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拷問。(中國經濟網評論員 子房先生)

責任編輯: 張維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