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16 16: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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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專項督導有章可循 有規可依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
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施雨岑、劉奕湛)我國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發展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使專項督導“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該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主要內容有哪些?16日,記者就這些問題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建立評價、激勵與問責機制  督促推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

問:目前,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如何?

答:這項工作啟動實施兩年多來,進展順利。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確定了義務教育基本辦學標準,作為實施全面改薄工作的基礎;各地對照基本辦學標準和實際需要,分析確定每個學校(含教學點)辦學條件缺口,科學編制了5年項目規劃。

截至10月底,全國校舍建設已開工面積8360萬平方米,佔5年規劃建設校舍總面積的40%;竣工面積5166萬平方米,佔25%;完成設施設備購置282億元,佔5年規劃購置總金額的27%,總體進展順利。同時,一些薄弱環節也需要加強和改進,如一些地區建設進度緩慢,個別地方資金落實困難等問題。

問:《專項督導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答:“全面改薄”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發展、保障教育公平而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一屆中央政府履職以來在教育領域實施的第一個重大民生工程,是“補短板”、促進教育公平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基本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緊迫任務。

按照現行管理體制,義務教育事權在地方,中央決策部署能否見到實效,關鍵在於地方是否貫徹執行到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狠抓工作落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精神,研究制定《專項督導辦法》,建立評價、激勵與問責機制,督促推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加快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切實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確保讓人民群眾看到變化、得到實惠,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督導內容:保留必要教學點  解決進城務工子女就學問題等

問:專項督導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主要在6個方面進行督導。第一,督學校佈局是否合理。重點督查3點:農村偏遠地區是否保留了必要的教學點,方便孩子就近上學;城鎮化進程中新形成的小區是否同步建設學校,解決好新居民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就學問題,消除大班額現象;三是學校選址是否在安全的地方,可以有效避免地震和自然災害。

第二,督是否達到底線要求。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辦學條件,國家明確了20項底線要求,如一人一桌椅、一人一床位等,要求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基本辦學條件標準,限期消除不該有的現象。

第三,督年度計劃是否完成。目前,各地已完成今後幾年的總體規劃,要求在此基礎上制訂詳細年度計劃,明確項目、進度、投入等,逐校逐縣落實,實施精準管理,堅持從最困難最薄弱的地方做起,確保隨著整個工作的推進,義務教育的底部逐漸抬高。

第四,督質量管理。重點是規範管理和工程質量,確保程序合規、施工安全、質量可靠。

第五,督條件保障。重點是經費安排,是否及時到位、合理使用。

第六,督公開公示。要求項目計劃、資金投入、進度安排等,逐校、逐縣公開,接受學生、教師、家長及全社會的監督。

向社會發佈專項督導報告  進展不力將進行問責

問:專項督導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方式有日常監督、動態監測、地方自評、第三方評估和實地督導。日常監督可以充分發揮責任督學作用,強化日常檢查,隨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督促工作進展。動態監測能夠建立項目實施監測系統和數據庫,實時監測各地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地方自評是指有關省份按照要求組織自評,並將自評情況在省級網站上公開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第三方評估則會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參與評估,充分運用多種評估方法和方式,獲得全面準確的有效信息和評估結果。實地督導則是採用雙隨機抽查方式,督導組的專家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最大限度實現督查效果。

問:對於職責落實不到位、違規違紀等問題怎麼追責?

答: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動態監測、各省(區、市)自評和實地督導結果,形成專項督導報告並向社會發佈。有關省份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進行整改,對於職責落實不到位、違規違紀等問題進行追責:第一,把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項目進展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進行問責。第二,對新建校舍和採購設施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出現重大施工安全責任事故,未嚴格履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程序出現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出現套取、挪用、截留資金以及舉債建設、項目管理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問題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按程序向紀檢、司法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查處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 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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