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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擴大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6-10-13 15:5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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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民族種業發展的春天——
農業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擴大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 林暉)農業部等五部門近期聯合下發了《關於擴大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這是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的又一實質性突破,在種業領域乃至整個科研領域引起強烈反響。

意見有哪些突出亮點?將對種業科研發展産生怎樣影響?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10省市列入改革重點省份

問:早在2014年我國種業領域就啟動了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時隔兩年下發的這份文件,在試點的基礎上有哪些進展和突破?

答:在科研領域中,種業科研是與産業結合非常緊密的一個領域,産業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科研生産“兩張皮”、成果轉化“腸梗阻”等問題。為此,我們在種業改革上先期做了一些探索。和兩年前的意見相比,這份意見有三個特點:

從廣度上説,此次改革以擴大試點為主,試點的範圍從中央延伸到省一級、地市一級科研院所,明確北京、黑龍江、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陜西等10省(市)作為改革重點省份,率先突破。

從深度上説,對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農業大學、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等前期試點以及這項工作走在前列的科研單位,要求整體推進改革;同時,對人才發展的支持,也從單純地鼓勵人才流動向人才引進、評價、培養等更深層次拓展。

從力度上説,種業權益改革已經寫進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十幾個省份寫進了省裏的“一號文件”,推動改革的力量更強了,科研人員在持股兼職等方面的改革政策也更寬鬆、更有力度了。

科研成果可作價入股

問:這次改革對創新種業人才發展機制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一是注重人才激勵。意見明確,科研人員不僅可以通過成果許可轉讓等形式,按比例獲得現金獎勵;而且更加注重通過科研成果向企業作價入股的形式,給科研人員以股權激勵,通過産權激勵最大程度地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科研人員範圍不但包括沒有領導職務的一般科研人員,而且涵蓋改革單位正職及所屬單位法人以外的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

二是注重人才發展,重點是促進人才流動和落實人才分類評價。促進人才流動方面,科研人員可以去兼職,也可以離崗創業,從事科研創新和轉化工作,並規定,科研人員兼職期間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薦獎評優、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權利。完善人才分類評價方面,要求應用研究人員要突出創新轉化和市場評價,將企業兼職成效作為評價指標,不將論文等作為限制性條件;通過同行學術評價,引導和鼓勵科研人員專注于基礎研究。

明確種業科研成果權益分配

問:對於種業科研成果權益,意見提出哪些改革要求?

答:種業科研成果覆蓋育種創新全過程,包括植物新品種權、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意見要求,明確科研成果完成單位、科研團隊及完成人相應權益;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據規定明確權益到人。在科研成果權屬明確到人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權益分配,將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成果完成單位要制定規定,明確權益分配方式、比例、時限等事項,細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應當兼顧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轉化人員及科研單位等方面利益和事業發展。

同時,為了讓種業科研成果更好地應用於生産、獲得收益,還要大力推進成果轉移轉化和公開交易,鼓勵採用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研成果價格,國家種業科研成果公開交易平臺要完善成果展示、價值評估、産權交易、諮詢服務等功能。

加強制度防腐避免觸碰底線

問:改革中如何避免發生私下交易、科研腐敗等行為?

答:在整個改革過程中,我們堅持每一步都依法依規進行。改革措施的出臺都是在中紀委、中組部的指導和支持下與相關部委反復溝通、反復權衡的結果,可以説,改革既在解決種業發展深層問題上做出了實質性突破,又始終沒有脫離黨紀國法的框架。

為禁止私下交易、防止科研腐敗,推動中國農科院建立國家種業交易平臺,讓試點單位成果在平臺掛牌交易。同時,強化制度管控。試點單位通過建立成果管理制度,規範了成果報告、登記、保護、轉化、分配和獎懲等事項;通過科研人員持股兼職等重大制度,明確了不同類型科研人員政策邊界;通過公開公示制度,對於重大事項做到決策民主、過程公開、結果公示。

在落實股權激勵機制時,為讓更多的科研人員享受激勵政策,依據職務職權,將科研人員劃分為不同類型,通過分類管理,明確相應政策邊界,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要求在種業領域實現了精準落地。分類管理讓每個人都明確自己所屬類型,明白政策所激勵、規定所禁止,做到激勵創新與預防腐敗相統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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