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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掀開稅改新篇

2016-10-20 15:35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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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論衡】

全面實施“營改增”試點改革,意味著實行三十余載的營業稅和增值稅並行徵收的格局宣告結束,流轉稅制重大結構轉換基本完成,開啟了稅收發展新階段,在中國稅收改革和發展的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制改革的路徑一直圍繞著“轉型”與“擴圍”展開。先前增值稅制改革在這兩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仍沒有徹底完成。“營改增”本質上是增值稅對營業稅的替代,是稅制的結構轉換,這是由營業稅與增值稅不同的運行機理和稅制建設內在規律所決定的,是歷史必然的過程,標誌著流轉稅制結構格局的重塑。摒棄營業稅,既是增值稅改革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營業稅重復徵收內在特質的必然結果。此次推開的“營改增”擴大試點改革,既包括擴大行業試點範圍,也包括將不動産納入抵扣範圍,是“擴圍”與“轉型”的同時推進,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所有外購項目進項稅准予抵扣。當前“營改增”擴大試點改革的穩步運行,意味著稅制轉換全面到位,標誌著中國增值稅制真正與國際上通行的增值稅制接軌,為構建走向規範化的增值稅制和最終實現增值稅立法奠定了基礎。

“營改增”的實質是稅制轉換,也是稅收制度創新的集大成者,符合現代稅收制度“稅種科學、結構優化”的價值追求,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和前瞻性的前行脈絡。與國際接軌的規範化增值稅制的建立,將助推現代稅收制度體系的改革和完善,開啟了稅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新征程。同時,稅制轉換,必然帶來稅務管理方式的變革,推動稅收治理能力現代化。營業稅徵收環境下,給徵納雙方帶來程度不同的管理盲點或管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間,對徵稅人來説,存在收入確認、入庫時間等的隨意性,也存在空轉、虛增收入的可能性;對納稅人而言,由於交易各方不存在內在的關聯關係,易於形成對內對外“兩本賬”的問題,導致偷漏稅款行為的發生,造成稅收流失。而在增值稅徵收環境下,由於環環抵扣,上下游企業交易存在關聯關係,徵納雙方通過鏈條機制聯結起來,交叉比對認證交易行為,從而減少了稅務徵納雙方的涉稅風險,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將交易各方串聯起來,實現管理上的創新。不僅如此,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為基礎的稅收徵管信息系統,集中了大量的經營交易數據資源,挖掘、分析和利用稅收大數據,也會助力稅收治理能力的提升。

按照現行財稅體制,營業稅是地方財力的支柱稅源,增值稅的分享體制,對中央和地方財力的保障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全面實施“營改增”,直接動搖了以稅種劃分收入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基礎。營業稅的取消,地方主體稅源也就喪失了,地方財力保證問題凸顯出來,增值稅作為共享稅的75:25分成,也要隨之發生變化。雖然在“營改增”試點改革方案的頂層設計上,一直堅持確保地方財力不受影響的改革思路,但適時調整改革財稅體制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在“營改增”擴大試點改革即將實施的前夕,及時出臺了“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實行增值稅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成,並通過稅收返還方式將上劃收入返給地方。這種具有過渡性的財稅體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不僅解決了“營改增”試點改革下增值稅的分成比例,也使困擾地方政府懸而未決的地方財力保障問題終於有了制度性解決方案,對確保“營改增”順利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環境。與全面實施“營改增”同步推出的央地收入劃分的過渡方案,不僅明確了2~3年的過渡時限,也昭示著全面財稅體制改革的大幕即將拉開。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國當前重大的經濟治理方略,“營改增”作為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擔負著企業“降成本”改革的任務。此次“營改增”的推出,遵循著“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的原則,“營改增”實施所釋放的減稅紅利,減輕企業的稅費負擔,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增添企業的活力,契合了供給側改革的內在要求。“營改增”釋放的稅制轉換紅利,降低企業邊際成本,提升勞動和資本報酬,提高要素供給的效率,將助力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改增”的推行,將改變在生産流通領域不同行業面臨著兩套稅制而帶來的稅負不公平狀況,促進市場主體規範化管理,推動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施“營改增”,將優化稅制結構,促進産業結構轉型升級,助力消化存量,引導增量,調整結構,加快形成以科技創新為引領的新經濟增長極。“營改增”的實施,是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減稅策略選擇,也是稅制改革助力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體現。(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 李萬甫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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