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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副局長解讀《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
評估管理規定》

2017-06-15 12:55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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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林山青解讀《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
南極考察須提交環評報告

南極地區地理位置和生態環境極為特殊,對全球氣候變化和人類生存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國家海洋局近日印發《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對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南極活動作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海洋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林山青。

記者:國家海洋局印發《環評管理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林山青:我國于1983年加入《南極條約》,1985年成為《南極條約》協商國。作為《南極條約》協商國之一,有義務對本國公民開展的南極活動進行管理,以保證南極用於和平目的,保護南極脆弱的生態環境。

多年來,南北極科學考察主要以國家海洋局組織的科學考察活動為主,國家海洋局履行職責管理南北極科學考察活動。近年來,隨著南極活動日趨多樣化,參與南極考察活動的人員數量日益增多。許多赴南極活動人員並不隸屬中國南極考察隊, 組織與考察活動的方式更加社會化,人員構成也更加多樣化。這對南極考察活動的管理,尤其是南極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賦予的職能,國家海洋局負責南、北極考察活動的審批,為進一步規範對南極考察活動的管理,配合南極考察行政許可工作的制度化運行,指導和細化南極考察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有序開展,維護我國國家形象和南極考察活動秩序,履行南極條約體系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南極脆弱的生態環境系統,本著面向社會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我們經過多次修改完善,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最終形成了《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目前該規定已經施行。

記者:我國過去在南極是如何開展環評工作的?

林山青: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南極生態環境保護,從2001年開始,便著手在中國南極考察隊中施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要求考察隊員在提交南極考察申請的同時,書面申明考察中涉及的環境事項,經國家海洋局審查,如認為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則要求考察隊員或單位提交相應的環評報告。

迄今為止,我們已完成了近70項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兩項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按要求向南極條約協商會議提交了一些項目的環評報告。上述工作既保護了南極的環境和生態系統,也為編寫《環評管理規定》奠定了基礎。

記者:請介紹一下《環評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林山青:一是歸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及國辦發[2013]52號文件賦予國家海洋局的職能,《環評管理規定》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南極考察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負責評估文件的審查、監督檢查及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

二是強制環評制度。按照《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及其附件一的要求,在南極開展活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管理規定》要求在提交南極考察活動申請時,應當一併提交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審查結果作為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該南極考察活動申請的重要依據。

三是監督檢查制度。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監督檢查的規定和南極條約體系的相關規定,《環評管理規定》也設置了監督檢查制度,對經過批准開展的南極考察活動及其對於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的影響進行監督檢查。

記者:有哪些活動適用《環評管理規定》?

林山青:《環評管理規定》主要適用於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組織開展的南極活動,要求其應當在申請開展南極活動之前依照本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同時,由於實際管理中還存在我國與他國開展國際合作進行南極考察的情況,因此在本規定第十八條中,區分不同情形作了相應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協議,應當由中方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按本規定執行;應當由外方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參與該活動的中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國官方批准的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可視為有效。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境外、國外人員或者組織到我國南極考察站開展活動的情況。針對此類情況一般按照國際慣例,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記者:對於未按《環評管理規定》開展活動的行為,將如何處理?

林山青: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會依法向南極派遣南極考察活動監督檢查人員,對經過批准開展的南極考察活動及其對於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的影響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未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內容説明開展活動,未積極採取預防和減緩措施消除環境影響的,或是實際開展的活動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嚴重超出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的,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對於情節嚴重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南極考察活動。

記者:我國目前已經開展了33次南極科學考察,請介紹一下我國在南極已經採取了哪些環境保護的措施?

林山青:我國將保護南極作為關乎全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主張在南極條約體系框架下,保護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和平利用南極,促進可持續發展。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南極考察隊和考察站目前形成了“以南極條約體系的相關規定為核心,以相關制度為主線,以現場措施及設備配置為實踐”的環境保護和管理體系,將南極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心由事中向事前轉移,形成“事前管控、事中嚴控、事後巡控”的環保管理格局。

針對南極科學考察活動,我國圍繞南極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諸多要求和規定。比如説,我國要求所有南極考察項目必須首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赴南極現場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培訓;在考察站區建立先進的廢物、污水處理系統,實行垃圾分類管理措施,盡可能減少産生廢物的總量並盡可能將廢棄物帶回國內處理;對“雪龍”船燃油和動力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使用更加環保的輕油作為燃料,與正在新建的極地考察破冰船一起,切實遵守南極條約體系有關防止海洋污染的規定以及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極地航行規則。

此外,我國在歷次南極考察中還設置了環境督導官員,負責環境保護督導工作。近年來,我國更是將考察站區的環境整治作為重點任務之一,以實際行動遵守南極環保要求,要求國內從事南極旅遊的經營者熟悉國際規則和操作模式,切實做好南極環境保護和遊客安全等工作。

我國重視有特殊價值南極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據《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確立的區域保護和管理機制,單獨或聯合設立了多個南極特別保護區和南極特別管理區。

2008年,我國首次主動、單獨提議設立了格羅夫山哈丁山南極特別保護區,還與澳大利亞、俄羅斯、印度等國聯合提議設立了阿曼達灣南極特別管理區,以確保這些區域的環境得到有效保護,促進有關各方的交流合作。目前,我國正積極推動設立冰穹A崑崙站南極特別管理區,旨在保護冰穹A區域特殊的科學和環境價值。歷次南極考察中還設置了環境督導官員,負責環境保護督導工作。

近年來,我國更是將考察站區的環境整治作為重點任務之一,以實際行動遵守南極環保規章,要求國內從事南極旅遊的經營者熟悉國際規則和操作模式,切實做好南極環境保護和遊客安全等工作。(記者 趙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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