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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修訂《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

2017-06-03 17:18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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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海洋局修訂並印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新修訂的《管理規定》從貫徹落實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據國家海洋局生態環境保護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原《管理規定》自2008年7月開始實施,在細化落實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原《管理規定》逐步顯現出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和方面,亟待予以解決和完善。

此次修訂堅持了4條原則:一是生態優先,進一步突出保護優先、從嚴從緊的政策導向,強調對重要生態區域的保護和不合理項目的管控;二是放管結合,對優化環評審批流程、提高審批辦理效率作出安排,同時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三是優化公開,既對優化服務作出具體要求,又進一步完善審批過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四是順法承規,與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進行銜接。

記者了解到,此次修訂涉及近20條內容,針對審批流程、生態用海、不予批准的情形、質量管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等均有考量調整。例如,增加了關於工程選址(選線)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與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規定;明確了“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項目實施可能産生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性質、程度和範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等8類不予審批的情形;提出了建立報告書質量評估制度的規定,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海洋工程環評機構能力評估及資質核查的重要依據;補充完善了公眾參與的相關內容,明確建設單位是公眾參與事項的責任主體,要求建設單位對公眾參與調查的客觀性、真實性作出承諾並將公眾參與資料保管備查,等等。(記者 趙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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