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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責任清單,明確投訴路徑——國家信訪局負責人詳解《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

2017-08-02 19:1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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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記者 白陽)“信訪是個筐,啥都往裏裝”。一段時間以來,什麼投訴應該找信訪部門,什麼情況下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一些信訪群眾並不清楚。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2日在國家信訪局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表示,國家信訪局日前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和法定途徑,對保障群眾合理訴求得到依法及時解決將起到顯著促進作用。

涉法涉訴事項不可通過信訪渠道處理

張恩璽説,2013年啟動的訴訪分離改革基本厘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的界限,2014年各部門又陸續開展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厘清行政體系內部信訪和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目前,37家中央部委已公佈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區市出臺了細化清單,大部分地區已在市縣層面推開執行,為此次工作規則的制定打下基礎。

工作規則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處理均須按照規則要求依法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除外。其中,“依法應當”的情況具體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四類。

但是,一些信訪訴求既能通過訴訟解決,也能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工作規則對此明確,當事人具有選擇權。行政機關可以在受理前告知訴訟權力及法定時效,引導信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只要屬於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信訪人要求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機關就應依法履職,不能一概不受理。

依法分類處理不是“一轉了之”

工作規則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將信訪訴求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確定處理訴求的法定途徑,並採取相應程序辦理。對屬於分類處理範圍的信訪訴求,信訪部門要在15日內轉送交辦給有權處理機關,而有權處理機關則要在收到訴求的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以及按何種程序處理的告知。

“實行投訴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不是變成了‘收發室’,信訪幹部也不是成了‘旁觀者’,我們不是對信訪訴求簡單的一轉了之,任務實際上更重了。”張恩璽説。

根據工作規則,信訪部門是依法分類處理的入口,要對各類投訴進行登記、甄別,在規定期限內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對涉及多個訴求、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疑難複雜信訪訴求,信訪部門還要負責協調並提出解決方案和責任分工。對應當受理而未受理、錯誤使用法定途徑、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等情形,信訪部門將跟蹤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等無法導入其他法定途徑或者按照依法履職處理的,信訪部門還要負責兜底解決。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落實好分類處理的規定,工作規則還確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相應機關的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的職責。內設信訪工作機構有權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

壓實各方責任防止推諉扯皮

分類處理後,會不會導致各部門對一些跨領域的信訪事項“踢皮球”?工作規則指出,行政機關收到轉送的或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應當根據職責範圍進行甄別是否有權處理,擬採用何種途徑受理及法律依據都要明確告知信訪人。如果有權處理機關認為轉送的訴求不屬於職責範圍,可以向轉送機關提出異議,但也需詳細説明理由。

如果確實是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專門信訪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工作規則強調,一旦出現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督辦。對於拖延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根據《信訪條例》等法規規定視情提出追責建議。

“這些工作環節環環相扣要求明確,有效避免了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故意拖延扯皮的問題。”張恩璽透露,國家信訪局下一步將通過跟進督導檢查等形式,確保工作規則落實落地,促進各地各部門的分類處理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