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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答記者問

2017-08-24 07:1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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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題:完善監管體制 營造創新環境——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丁小溪、趙文君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臺《辦法》?

答: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國務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時未依法取得許可的“五小”(小火電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煉油廠、小鋼鐵廠)等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比較突出的問題。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頒佈施行,為工商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整頓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施中出現了一些與實際情況不適應的問題,主要是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的範圍過寬,難以滿足鼓勵創業創新的需求,對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劃分也不夠清晰,相關條款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文),要求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觀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過調整相關規定,落實國發〔2015〕62號文精神,充分鞏固改革成果,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按照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做到“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二是嚴格落實國發〔2015〕62號文精神,調整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責,構建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

三是認真總結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實施的經驗,突出問題導向,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問:《辦法》在放管結合、簡除繁苛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對無證無照經營,要嚴格依法查處,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滿足群眾生産、生活的合理需求,為創業創新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辦法》在調整範圍、執法方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適當調整。

一是進一步放寬不屬於無證無照的經營活動範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併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辦法》明確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産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二是強調督促、引導,調節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辦法》明確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三是對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鋻於其社會危害性不大,《辦法》適當減輕其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並降低了罰款數額。

問:《辦法》對明確部門權限、厘清監管職責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明確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對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權限、厘清職責,有利於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辦法》明確規定: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無證經營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的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問:《辦法》在加強協同監管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為形成監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辦法》強調加強政府部門間的組織協調和信息共享,並引入信用監管,明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協調職責。二是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三是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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