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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職就要追責
——聚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發佈

2017-11-10 21: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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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 題:不依法履職就要追責——聚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發佈

新華社記者 熊豐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這一辦法的發佈將如何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將發揮怎樣的作用?國務院新聞辦1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消防局局長于建華對此進行了解讀。

火災防控形勢嚴峻:城市高風險和農村低設防並存

據介紹,當前我國火災防控形勢嚴峻,主要表現在高風險的城市火災防控和低設防的農村火災防控形勢並存。

我國高層建築數量達到61萬多棟,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國1萬個超1萬平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綜合體、10萬多個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萬多家的各類化工易燃易爆企業增加了火災防控的風險。

跟城市相比,我國農村消防裝備力量相對薄弱。農村消防規劃、消防設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農村消防規劃相比城市比較滯後,相當多的農村鄉鎮幾乎沒有消防規劃。據統計,近年來將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災發生在農村。

同時,消防工作任務與消防力量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據統計,全國的公安消防部門監督執法力量僅有2萬多人,公安現役制的滅火力量15萬人,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比差距較大。

于建華介紹,近年來,城鄉火災事故原因普遍暴露出消防安全責任沒有落實到位的問題。現有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對消防安全責任規定較為宏觀,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行業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不夠具體。社會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低,消防安全違規違章現象屢禁不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解決這些“頑症”。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第一責任人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同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于建華介紹,辦法強調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在責任追究上,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前移責任追究:不依法履職也要追責

辦法分三個層次規定了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要求對高危單位要求必須建立微型消防站,設立安全經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專門的消防註冊工程師擔任消防安全經理。

于建華表示,辦法在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的同時更加注重對責任目標的考評。國務院每年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對省級政府考核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的參考依據。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要進行追責。

此外,辦法還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