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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8-01-09 19:52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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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政部對《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進行了修訂,修改了規章名稱,公佈了《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逐步形成了以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為統領,以若干部門規章為依託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20號令自2004年頒佈施行以來,有效防止和糾正了政府採購不當和違法行為,保護了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深入,20號令已不完全適應現行法規及實際監管的需要。為了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於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優化政府採購監管救濟措施,推動政府採購管理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進一步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證市場活力的持續釋放,我部組織力量對20號令進行了修訂,著力構建陽光政府、透明財政。

問:本次修訂突出了哪些重點?

答:《辦法》共6章45條,較20號令新增14條,刪除1條,修訂29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修改規章名稱並增設專章對質疑程序予以規定。《辦法》對規章名稱作了修改,增加了“質疑提出與答覆”一章,對質疑供應商的資格、質疑函和質疑答覆應當包括的內容、質疑的處理期限、處理方式等相關方面進行了規範,並針對實踐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拒收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不依法答覆質疑等問題,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政府採購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細化。《辦法》明確了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託授權範圍內進行質疑答覆;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規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答覆質疑;完善了投訴書應當包括的內容,以及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時財政部門的處理方式;補充規定了財政部門組織質證的相關要求,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未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後果,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的情形;細化了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的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以及投訴事項屬實情況下財政部門的處理方式等。

三是進一步強化公開透明,提高採購效率,保障公平公正。《辦法》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公佈受理投訴的聯絡人、聯絡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優化服務;對於供應商針對同一採購程序環節提出的質疑進行了適當規範,以提高採購效率和行政效能;明確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補正期限的規定,以充分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是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相關權責。針對財政部門相關權責不明確的問題,《辦法》明確了經調查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20號令規定財政部門對“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辦法》將其修改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五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辦法》範圍。我部2012年針對實際問題先後做出規定:跨區域聯合採購項目中,多個財政部門均收到投訴時,預算級次不同的由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處理;預算級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處理;質疑答覆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從實踐情況看,效果比較好,《辦法》吸納了該內容。

六是參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技術性完善。20號令未明確規定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以及期間計算等問題,實踐中各地方做法也不一致。《辦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要求進行了規範;參照民事訴訟法,對期間計算作了明確規定。

問:《辦法》在進一步促進採購人依法採購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是政府採購活動的組織實施者,其行為規範程度直接影響了整個政府採購活動的規範化水平。《辦法》對質疑的提出和答覆進行了規範,明確強化了採購人和代理機構在質疑答覆中的義務,禁止其拒絕接受質疑函,同時細化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投訴處理階段的答覆義務,並通過合理的責任條款確保該義務的落實。這些舉措,有利於促使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提高政府採購行為的規範化水平,提升其依法採購的主體意識。

問:《辦法》在進一步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辦法》在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方面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潛在供應商的範圍;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公佈受理投訴的聯絡人、聯絡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優化服務,降低了供應商的投訴成本,便於供應商依法提出投訴;對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補正期限的規定;明確了質疑答覆和投訴處理程序中各類文件的送達和公告義務等等。因此,《辦法》的實施能夠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給予供應商合法權益更大的保障,以保證質疑投訴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

問:《辦法》在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辦法》明確了投訴的具體處理程序如受理條件、時限、處理方式等,尤其是細化了時限、期間的計算,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助於及時、規範地處理投訴。同時,《辦法》在限制供應商濫用投訴的行為方面作出了規定。整體而言,《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中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效率。

問:《辦法》于2018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打算如何貫徹和執行?

答:為貫徹落實好《辦法》,我們將積極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廣泛開展宣傳工作。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報、中國政府採購雜誌、政府採購信息報等媒體,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全力做好培訓工作。編寫解讀材料,舉辦培訓班,對中央單位和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專項培訓,就此次修訂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講解和説明,幫助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內容和要求。三是抓緊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制度。及時制定並印發政府採購質疑函範本、投訴書範本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同時,對現行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保持一致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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