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答問

2018-05-04 16:53 來源: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發佈《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

2.問:出臺《通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3. 問:《通知》明確的信貸規則是什麼?

答:《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4.問:《通知》嚴禁了哪些非法活動?

答:《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5.問:《通知》要求如何開展規範民間借貸工作?

答: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産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三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將及時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