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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紅包”為科研人員鼓勁

2018-06-29 07:32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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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
個稅“紅包”為科研人員鼓勁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今年5月底發佈的《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以便於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及時享受政策、規範納稅申報。

“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反映了眾多科研人員的心聲,《公告》的發佈讓我們對政策的具體操作更加清楚了。”北京理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副主任陳柏強告訴經濟日報記者。

據了解,《通知》所稱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公告》進一步明確,“三年(36個月)內”的起算時點為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實際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陳柏強介紹,根據修訂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從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家明確的獎勵力度是很大的,實際上各高校現金獎勵比例也大多達到了凈收入的70%左右。但是,由於此前國家對該類現金獎勵無明確的稅收政策,執行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5%。”陳柏強説,以轉讓凈收入100萬元為例,假設按照70%(70萬元)的比例獎勵給發明人,繳稅後發明人最終得到的收入僅約40萬元。

為便於單位履行扣繳納稅申報,《公告》明確,單位為個人申報現金獎勵、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申報表“免稅所得”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這樣,每名科技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後的餘額計算。

“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至關重要。此次稅收優惠是尊重和愛惜創新人才的一項具體舉措。”陳柏強説,近幾年從修訂法律條款、制定配套細則,到部署具體任務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三部曲”,再到制定具體到稅收等操作層面的一系列政策,反映了國家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高度重視,新時代廣大科技人員大有可為。(記者 董碧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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