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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2019-01-31 09:09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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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號公佈,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決定》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稅務部門規章是稅收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規範執法、保護相對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辦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和稅收徵管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特別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2017年12月《條例》修改之後,《辦法》中的一些規定亟需修改和完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稅務部門制度建設質量,結合稅收工作實踐,有必要對《辦法》進一步完善。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提高立法質量的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規章制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進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嚴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完善規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

二是與修改後的立法法、《條例》相銜接。以修改後的立法法、《條例》為依據,建立健全稅務部門規章制定過程中的制度性規定。

三是解決稅務部門規章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考慮稅務工作實際,以規章制定過程中反映出的共性問題為導向對《辦法》進行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辦法》共三十一條,較原《辦法》增加十二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規章制定的總體要求。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二是豐富稅務部門規章的制定原則。根據《條例》內容變化,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定原則,突出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和對部門權力的限制。

(二)關於規章的立項。為落實《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綱要》關於完善立法項目徵集論證制度的要求,在《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辦法》增加“公開徵集稅務規章項目建議”內容,結合工作實際,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總局提出項目建議,並明確稅務部門規章制定計劃需向社會公佈。

(三)關於規章的起草。為做好與立法法、《條例》的銜接,《辦法》增加起草環節廣泛聽取意見的內容,包括徵求關繫緊密部門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吸收專家參與等,並分項列舉起草後應提交送審的材料。

(四)關於規章的審查。根據《條例》修改內容,調整稅務部門規章審查內容,增加開展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評估的內容,明確規章審查中退回的具體情形,同時增加審查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論證諮詢、針對較大爭議進行協商等內容。

(五)關於規章的解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增加稅務部門規章解釋的內容:一是明確解釋主體和解釋的具體情形;二是明確開展解釋工作的部門職責、解釋的公佈形式和效力。

(六)關於規章的施行日期。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稅務工作實際,《辦法》明確“稅務規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七)關於規章立法後評估。為落實《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綱要》《條例》關於定期開展立法後評估的要求,《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稅務規章立法後評估。同時,按照“誰起草,誰負責”原則,明確立法後評估工作的責任單位。

(八)關於規章的清理。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辦法》新增了關於規章清理的要求,明確規定“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稅務規章清理工作。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稅務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