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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介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有關情況——給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拖延決策套上“緊箍”

2019-05-17 11:26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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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由國務院公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5月16日,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在國新辦吹風會上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

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表示,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需進一步規範:一些地方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匆匆下馬。

“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熊選國指出,為進一步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他介紹,《條例》分6章、共44條,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了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5個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

《條例》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5大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還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啟動、公佈等作了規定。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制度基礎上,《條例》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條例》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對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並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針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5大程序,司法部法制調研局局長李明徵表示,這是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最為關鍵的程序制度,也是《條例》的一個主要內容。

一是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形成過程中,體現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的要求,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聽取公眾意見。聽取意見的方式可以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時間不能少於30天,對於一些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決策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必經程序,規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三是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必經程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説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與責任追究挂鉤。

熊選國表示,《條例》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一項根本要求專門予以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在具體程序方面,《條例》規定,對於決策機關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目錄、標準,要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佈;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記者 靳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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