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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2019-10-18 21:42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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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發佈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産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挂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挂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産品。此後,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産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産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挂,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防止不規範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範相關衍生産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二、《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切實解決結構性存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實踐中,市場機構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存在認識不全面、執行不到位等情況,出現了産品運作不規範、誤導銷售、不具業務資格違規展業等問題。發佈實施《通知》,旨在進一步歸納和強調相關現行監管要求,清晰傳達監管導向,促進監管規定嚴格落實到位。

二是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通知》系統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八十條所廢止監管政策中涉及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規定,未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

三是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明確區分。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産品“代客理財”的資産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産品分屬於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産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産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

三、《通知》在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二是資本監管。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三是杠桿率管理。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産品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計算。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産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産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産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四、《通知》為何要求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産品的銷售規定?

《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於理財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為:一是延續銀保監會良好監管實踐。2011年發佈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及2018年發佈實施的《理財辦法》第七十五條要求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參照理財産品的相關規定執行,銀行應當遵守風險匹配原則,充分揭示風險,禁止誤導銷售,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要求在我國已實施多年,《通知》延續現行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二是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産品結構複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産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産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三是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國普遍要求結構性存款在宣傳銷售中強調與一般性存款的差異,公平對待客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要求與資管産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産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産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産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並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通知》關於過渡期有何安排?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通知》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産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相比于僅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採取上述措施,有利於銀行資産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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