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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2019-11-22 10:49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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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範信託公司股東行為,促進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設,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信託業股權管理亂象導致部分信託公司風險事件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託業轉型發展。現行信託業監管規制體系中雖對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有所規範,但隨著行業發展變化,個別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日漸顯現,給有效監管帶來不小挑戰。2018年,原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後,信託公司作為參照適用機構,逐步加強股權穿透監管,強化主要股東管理。整體而言,信託業股權監管工作較以往有了較大完善。然而,考慮到信託業曾歷經多次清理整頓,其股權管理特徵、風險特徵、監督管理體系與商業銀行差異較大等因素,一些股權管理突出問題仍無法通過現行制度安排予以解決。因此,為彌補制度短板,借鑒國內監管實踐並結合信託業發展實際,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以促進信託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託業股權監管質效。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暫行辦法》共六章七十八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託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二是明確信託公司職責。包括信託公司在股權變更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應承擔的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應履行的股東行為管理職責等。三是加強對信託公司股權的監督管理。包括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信託公司股東或信託公司股權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依據,規定信託公司股東或信託公司罰則等內容。

三、《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關係?

《暫行辦法》充分借鑒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良好制度實踐,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體”股權穿透監管框架、加強主要股東股權管理、強化董事會股權事務管理責任等重要制度安排,並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上位法為依據規範監管措施、罰則等內容。《暫行辦法》將“三位一體”股權穿透監管框架擴展為“三位一體”股權管理體系,突出信託公司股東、信託公司、監管部門三方主體從股權進入到退出各個階段的股權管理職責,更加貼合信託公司股權監管實際,突出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要求,力求解決信託業股權管理突出問題。

四、《暫行辦法》對信託公司股東資質條件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暫行辦法》根據2018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7號)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條件進行了嚴格規範,同時,進一步落實持續改革開放國策,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産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暫行辦法》發佈後,對於信託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辦法,明確信託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動信託公司股權管理逐步符合《暫行辦法》。

五、《暫行辦法》對金融産品持股有什麼特別安排?

《暫行辦法》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金融産品可以持有上市信託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産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託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産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同時,考慮到金融産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應具有的權利能力,無法有效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且行業內由金融産品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問題與不足,《暫行辦法》要求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産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信託公司的主要股東。

六、《暫行辦法》如何加強股權信息管理?

股權信息不對稱嚴重影響信託公司監管質效。為此,《暫行辦法》以制度安排明確股權信息變化的報告主體、路徑與時限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可能影響股東資質條件變化或導致股東所持信託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事項。二是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負面清單情形。三是主要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報告主體、路徑、時限要求分為三類:一是信託公司股東或主要股東于發生有關情形後於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信託公司並根據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二是信託公司就有關事項以半年報、年報形式進行公開披露。三是信託公司就股權信息變化情況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七、《暫行辦法》如何加強關聯交易管理?

加強關聯交易管控一直是信託公司股權監管重點。《暫行辦法》強化監管部門對信託公司關聯交易的總體要求;明確信託公司關聯交易分類及信託公司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核查的要求;明確信託公司建立關聯方名單管理制,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安排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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