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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人免申報,國務院個稅免除匯算清繳減負有新政

2019-11-22 12:47 來源: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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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下,以前按月納稅改為了按年納稅,這就需要不少納稅人2020年3月至6月履行匯算清繳義務,即向稅務局申報全年相關收入來計稅,多退少補。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11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匯算清繳會佔用納稅人相當一部分精力,也需要納稅人熟悉稅法,為了新個稅穩步推進,這次設立了2年政策過渡期,對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補稅金額少的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這將減輕納稅人申報納稅負擔,也是落實“放管服”要求,惠及中低收入納稅人一項實實在在舉措。

2019年個稅改革全面推開,除了老百姓非常關注的提高起徵點等減稅舉措外,我國首次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合併為綜合所得,並按年納稅,這改變了以前這四項收入分類按月納稅體制。

但為了確保個稅收入及時入庫,目前工資薪金等收入仍由單位每個月預扣預繳,但新個稅制度下就需要不少納稅人第二年匯總全年綜合所得,按年納稅。如果全年預扣預繳額高於匯算清繳最終納稅額,稅務局會退稅給個人,反之則需要補稅。

為了減輕納稅人匯算清繳負擔,今年財稅部門在個人預扣預繳個稅時,採取了累計預扣法,這種方法盡可能使人數佔比較大的單一工薪納稅人日常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不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但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新個稅法規定需辦理匯算清繳。

其實早在去年12月底,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下稱《公告》)中,就明確了下述四種情形下,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此次國務院規定的免除個人匯算清繳義務的一個情形是,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這其實跟上述《公告》前兩個情形相吻合。因為綜合所得的年起徵點(基本減除費用)是6萬元,因此按照《公告》取得一項或多項綜合所得必須超過12萬元,才能達到辦理匯算清繳的條件,反言之低於12萬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施正文表示,之所以定12萬元這條線,是因為這一收入再減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三險一金、6項專項附加扣除中的部分後,多數人不需要繳納個稅,或者繳納個稅也基本適用3%最低檔稅率,這基本與每月累計預扣法下納稅總額一致,因此可以不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前述《公告》明確了個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即需要補稅的個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此次國務院明確,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李旭紅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也是減輕納稅人遵從成本,因為補繳一點錢就需要辦理各種手續比較麻煩。但補稅金額較低的具體標準有待後續文件明確。當然免除匯算清繳義務並不意味納稅人不需要補繳稅款。

施正文也認為,納稅人只是免辦匯算清繳義務,但少交稅仍需要補繳,這也體現了個稅的公平性。

根據前述《公告》,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將在近期公佈。

上述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並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

上海財經大學范子英教授告訴第一財經,由於匯算清繳涉及太多自然人,國務院新政將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者群體辦稅負擔,也可以有效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壓力。

為了提升納稅人滿意度,目前不少省市稅務部門採取多項舉措來做好個稅匯算清繳準備工作,確保充分釋放個稅紅利。(陳益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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