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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治欠薪提供法治保障

2020-01-08 07:2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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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拖欠農民工工資多發高發的態勢得到了明顯遏制,但仍屢治不絕。

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是各項工資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

歲末年初是農民工返鄉高峰,也是農民工欠薪糾紛易發多發期。1月7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全表示,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這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工資保障“法治化”

近年來,在各地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拖欠農民工工資多發高發態勢得到明顯遏制,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涉及人數和欠薪金額也呈逐年下降趨勢。

張義全表示,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一些行業生産組織方式不規範,源頭上建設資金不足,治理欠薪措施剛性不夠,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等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屢治不絕。

“《條例》將各項工資保障制度集成、定型和法治化,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張義全説,《條例》的一大特點是堅持問題導向。在立法過程中,《條例》始終抓住根治欠薪這一根本目的,深入分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領域、主要方面、主要環節,分析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治理欠薪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條例》還加強了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紮緊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籠子。《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責任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實施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治理欠薪“無死角”

由於建設資金不到位、行業生産組織不規範等原因,工程建設領域成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多發區。在回答經濟日報記者提問時,人社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王程表示,《條例》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明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劃撥、凍結或者查封,為確保農民工拿到工資提供強有力制度保障。

“當前,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或者工錢和工程款相混淆問題突出。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沒錢發’和‘專款專用’問題,《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讓建設單位從源頭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剝離出來。”王程説。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經過總包單位、分包單位還有包工頭等多個環節,容易出現被截留、被剋扣等情況。為此,《條例》著重解決農民工工資“怎麼發”“發到手”的問題,要求減少工資支付環節,推行分包企業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手裏。

王程説,《條例》突出兩項制度設計:一是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即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這一保障制度可通過保函以及商業保險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項目和國有企業項目,《條例》明確規定,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否則要追究相關責任。二是針對工程款(含人工費)按照節點撥付,與每月發放工資不同頻的實際,《條例》規定工程款可以按照節點撥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費必須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撥付。

企業欠薪“沒藉口”

以往,很多農民工遇到工資拖欠問題,常常因證據不足或者沒有簽勞動合同造成討薪難。對此,人社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表示,《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一規定主要就是為了解決農民工遇到拖欠工資後證據不足的問題。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後果。”芮立新説。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説,《條例》規定,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通過共同努力,一定能夠徹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頑疾。”張義全説。(記者 韓秉志)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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