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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短板加快補齊 金控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2020-09-14 09:5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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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9月14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李丹丹)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範落地。國務院日前發佈《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準入決定》),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由人民銀行頒發許可證。人民銀行也于日前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金控辦法》),細化準入條件和程序。兩份文件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墻”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金控辦法》明確,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後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未經央行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名稱

近年來,我國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提升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在這一背景下,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是大勢所趨。

《金控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産或受託管理資産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準入決定》規定,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之所以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釋稱,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範。同時,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長胡濱認為,隨著《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出臺,圍繞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和實施細則,不斷完善監管體系。

股權結構應簡明、清晰、可穿透

《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詳細規定。據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此前,人民銀行在全國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業開展模擬監管試點,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是其中之一。北京金融控股集團董事長範文仲認為,《金控辦法》通過正負面清單方式,嚴格了股東資質監管,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並區分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安排,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這些監管措施可有效防止一些實力不強、投資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不強的企業,通過設立或入股金控公司獲取更多金融牌照,利用金控公司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套取資金等行為。

對金融市場影響正面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範文仲認為,對非金融企業集團而言,從短期來看,一些與《金控辦法》監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業,需要根據要求進行調整,將金融業與實體産業分離,壓縮股權層級,規範公司治理和並表管理。個別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將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從長期來看,《金控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建立一個規範的市場環境,促進金控公司規範運營、良性發展。

《金控辦法》曾于去年7月至8月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其間共收到反饋意見594條,人民銀行採納吸收了其中大多數意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要求、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豁免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機構股東的部分資質條件、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等。但對於部分放鬆監管要求的意見未予採納。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金控辦法》規定的,由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稱,這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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