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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14:46: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045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4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13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3月25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045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4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13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3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
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性産業,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關鍵領域。目前,我國汽車保有量超過1.7億輛,二手車市場潛力巨大。但二手車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問題制約了二手車消費。為便利二手車交易,繁榮二手車市場,為新車消費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同時帶動汽配、維修、保險等相關服務業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營造二手車自由流通的市場環境。各地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不得制定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國家鼓勵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關車輛及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長三角:上海、江蘇、浙江,珠三角: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肇慶、惠州、東莞、中山等9個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經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二、進一步完善二手車交易登記管理。整合二手車交易、納稅、保險和登記等流程,開展一站式服務,對具備條件的二手車交易市場推行進場服務。簡化二手車交易登記程序,不得違規增加限制辦理條件。優化服務流程,推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便利交易方在車輛所在地直接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商務部會同公安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平臺。建立二手車流通信息工作機制,積極整合現有資源,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蓋生産、銷售、登記、檢驗、保養、維修、保險、報廢等汽車全生命週期的信息體系。非保密、非隱私性信息應向社會開放,便於查詢,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信息服務可以市場化運作,已經具備條件的行業信息要進一步加大開放力度。(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依法採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鑒定評估機構、維修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開,方便社會查詢和應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原則,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一步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同時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徵管。(財政部、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車交易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信貸門檻,簡化信貸手續。支持二手車貸款業務,適當降低二手車貸款首付比例。加快開發符合二手車交易特點的專屬保險産品,不斷提高二手車交易保險服務水平。(銀監會、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積極推動二手車流通模式創新。推動二手車經銷企業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提升整備、質保等增值服務能力和水平。積極引導二手車交易企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拍賣等交易方式。推動新車銷售企業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積極發展二手車置換業務。(商務部、交通運輸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完善二手車流通制度體系建設。抓緊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範二手車交易行為,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確保消費放心、交易便捷、服務完備;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市場監管,規範交易秩序,促進二手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商務部牽頭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便利二手車交易、促進二手車流通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共同開展好相關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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