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制定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新標準,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大病保險風險,提高風險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險發展。 此次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新標準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採集大病保險的實際數據進行了定量測算。保監會採集了保險行業大病保險的大規模歷史數據進行了定量測試,採用了隨機模擬方法,區分了不同的風險共擔安排、不同的業務規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確地細化了大病保險的業務風險。新標準比原標準更加符合大病保險的實際風險狀況。 第二,新標準較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與政府約定風險共擔安排,可以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定量測試的基礎上,為體現保險監管部門對國家大病保險制度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險運行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新標準比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原標準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6%至18%,或者是賠款金額的23%至26%;而新標準規定,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 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 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現予印發,自2013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執行。 附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 中國保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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