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規劃改革重點
改革是林業發展的動力源泉,是加快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林業特點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改變目前我國林業發展主要由投資拉動型的增長向投資拉動與政策調動相結合、轉變林業經濟增長方式,建立長效的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必然選擇。
深化林業産權制度改革
以建立“産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範、監管服務到位”的林業産權制度為目標,在抓好福建、江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和黑龍江伊春市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林業産權制度改革。
深化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按照産權明晰、政企分開和精簡、優化、高效的原則,將森林資源管理權從國有森工企業中剝離出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在重點國有林區設立獨立的森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行使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的管理權,並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十一五”期間,要在現有六個管理分局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力爭改革基本到位。
加快國有林場改革
要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加快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兩類林場的劃分標準,逐步將國有林場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生態公益型林場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按從事公益事業單位管理;商品經營型林場要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在兼顧發揮生態、社會效益的同時,實行靈活多樣的經營形式,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市場競爭中求發展。要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認真做好生態公益型林場分流職工的安置和林場職工養老保險的落實。
實行林業分類經營改革
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將全國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兩大類。
公益林業要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
商品林業要按照基礎産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給予必要扶持。
“十一五”期間,要基本建立起林業分類經營的框架,對國家重點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在區劃上到位,並逐步建立規範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森林生態效益國家和地方分級補償制度。
實行林業綜合執法改革
穩步推進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和規範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建設廉潔務實、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按照“政策制定職能與行政處罰職能相對分開,行政處罰職能與監督檢查職能相對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與“權責一致”的原則,整合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理順執法體制,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林業行政執法機構,明確執法職責,規範執法程序,落實執法責任,健全執法保障。(中國綠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