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為了讓百姓吃得放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解讀新通過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張宗堂 鄒聲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4月29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這部法律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要點、熱點問題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
立法彌補食品安全監管空白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們每天消費的食物,有相當大的部分是直接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即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所規範的農産品,如蔬菜、水果、水産品等;也有些是以農産品為原料加工、製作的食品。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如何,直接關係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要保證老百姓吃得飽,還要保證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總體上不斷提高,但存在的問題依然不少,亟待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雖已制定了食品衛生法和産品質量法,但食品衛生法不調整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産活動,産品質量法只適用於經過加工、製作的産品,不適用於未經加工、製作的農業初級産品。為了從源頭上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
確立七項基本制度 全程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從我國農業生産的實際出發,遵循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針對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主要確立了七項基本制度。分別是:
——政府統一領導、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
——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實施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發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並監督實施;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産品,禁止銷售。
——防止因農産品産地污染而危及農産品質量安全的農産品産地管理制度。
——農産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農産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産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佈制度。
——對農産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七項基本制度的具體內容,在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只要嚴格貫徹執行,我國的農産品質量安全就能夠得到保障。
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區域不得生産農産品
農産品産地環境對農産品質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響。近年來,因為農産品産地的土壤、大氣、水體被污染而嚴重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的問題時有發生。抓好農産品産地管理,是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的前提。
根據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農産品産地管理,改善農産品生産條件。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産品産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産、捕撈、採集農産品和建立農産品生産基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産品品種特性和生産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産品生産的,應當提出禁止生産的區域,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農産品生産者在生産過程中應當遵守相應的質量安全規定,主要包括:依照規定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防止因違反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産品質量安全;依照規定建立農産品生産記錄,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有關情況、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農産品收穫、屠宰、捕撈的日期等情況;對其生産的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轉基因農産品應按規定進行標識
逐步建立農産品的包裝和標識制度,對於方便消費者識別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逐步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在農産品包裝和標識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對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在銷售時應當包裝和附加標識的農産品,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方可銷售。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産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標識。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産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的標誌、證明。
——農産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銷售的農産品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産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産品標識。農産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産品標準的,生産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産品質量標誌。
違反農産品質量安全 責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實施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是防止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産品流入市場、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必要措施,是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確立了比較全面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産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産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省級以上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以保證公眾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的知情權。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檢測機構承擔,並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被抽查人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可以對生産、銷售的農産品進行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農産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産品,有權查封、扣押。
——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産品,責令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對責任者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解讀:
我國立法規範菜籃子 5種農産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