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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七、本法規定開展監督抽查檢測由符合相應條件的檢測機構執行,並應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請問對檢測機構有何具體要求?此規定有何現實意義?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託相關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同時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規定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主要是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農産品生産環節和市場流通等環節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是實施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在《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中做這樣的規定,對於政府依法開展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農産品質量安全,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的建設,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工作基礎。目前,通過農業部授權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已達238家,全國省、市、縣農業部門已經建立檢測機構1100多家,檢測內容基本涵蓋了主要農産品、農業投入品和農業環境等相關領域,擁有各類檢測技術人員近2萬名。今後,農業部門將通過優化配置、完善手段、強化培訓、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斷加強檢測隊伍和能力建設。

    八、《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對批發市場的農産品質量安全責任有何要求?基於何種考慮?

    本法明確規定了禁止銷售的農産品範圍,同時規定農産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農産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法中還規定了批發市場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農産品批發市場主要是由國家投資的公益性事業,做這樣的規定既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又充分考慮我國産品市場流通的現狀。一方面,農産品批發市場作為提供農産品交易場所的獨立法人單位,應當承擔進入市場的農産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並有義務保證市場上農産品的質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大中城市的農産品主要通過批發市場流通,農産品批發市場是聯絡農産品生産、運輸、消費等鏈條的關鍵環節,批發市場承擔起相關的把關責任,就意味著向前可以追溯生産者的責任,向後可以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

    九、本法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了哪些職責和義務?

    農産品種類繁多,生産週期長,從生産到供應環節多,影響質量安全的因素多,農産品質量安全控制難度較大,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從世界範圍來看,政府作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義務履行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從我國來看,全面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和長效機制,離不開政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為此,《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強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和義務進行了專門規定:

    第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産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産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産品質量安全工作,並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産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産品生産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産品消費安全。

    第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産品基地建設,建設農産品標準生産示範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改善農産品生産條件,加強對農産品生産的指導。

    十、《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出臺後,農業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確保法律的實施?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確立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主體地位。《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發佈與實施,對於推進農業標準化,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轉變農業生産方式,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農業部門強化依法治農,實施“轉變、拓展、提升”三大戰略和農産品質量安全綠色行動等九大行動,更好地履行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職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農業部門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來推動和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法》順利貫徹實施。

    第一、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宣傳培訓是實施法律的首要前提。《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綜合性法律,涉及到各個方面。我們要通過大眾傳媒,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而又深入宣傳《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具體規定和法律責任,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做到人人皆知,從而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讓廣大農業生産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實履行義務,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抓緊配套法規建設,做好制度實施準備。《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有效實施,需要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的支撐。近期農業部將根據法律授權,抓緊制定農業標準化、農産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格認定、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農産品禁止生産區、農産品包裝與標識等配套制度。各地農業部門也應根據本地實際,推進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

    第三、健全體系,強化隊伍和能力建設。各級農業部門要結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出臺,加大資金投入,完善農産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一要以保障消費安全和提高農産品競爭力為重點,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推行標準化生産;二要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人員隊伍及制度建設,完善監督抽查檢測制度,加大信息發佈;三要以標誌管理為重點,加強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認證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産品有效性的監督。四要整合力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認真履行各項法定職責;五要加強技術推廣和人才隊伍建設,造就一批高質量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專業人才隊伍。

    第四、嚴格執法,加強監督。《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對各級政府和農業等相關部門,在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一道,切實履行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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