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主要精力放在監管上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談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
剛剛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報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出重要調整,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
這種調整,對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宏觀調控、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將産生什麼樣的影響?就此,記者日前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行政權力“自我革命”
土地作為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其開發利用必須依法獲得行政許可。如何行使好建設用地行政審批權,使之更有利於合理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國土資源部門一直致力研究的重大課題。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説,早在今年2月,部裏就成立了由耕地保護司牽頭、有關單位參加的土地審批制度改革課題研究組,從審批環節、審批事項、批准權限、報批方式、報批程序和審查內容等六個方面入手,探索建立新型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為什麼要開展這項研究?潘明才説,實事求是地講,過去那種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按照規定,人口在50萬以上的84個城市建設用地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國務院審批,經過層層審查,審批時間就會拖得很長,行政審批效率難以提高。因為覺得報批程序繁瑣,一些地方的建設用地項目邊報邊用或者乾脆不報批,佔了地再説。此外,包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每年平均300多件,中央部門負責具體審查的工作人員,只能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審查用地報件上,難以做到掌握實際用地情況,難以嚴格把關和做好批後指導檢查及監督管理。
潘明才説,新型土地審批制度應做到四個“有利於”: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批後監督管理;有利於加強宏觀調控,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有利於為經濟建設提供服務,保障必需用地;有利於合理用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正是按照這樣的改革取向和權責一致的原則,《通知》將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批權前移至省級政府,由其負責嚴格把關和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束偉星説,這樣調整之後,可以減化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對中央部門來説,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能夠投入更多的精力到事後監管上,加強和改善對建設用地的宏觀調控。但是,城市建設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仍需報國務院批准。對於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和依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設用地,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省級政府不再當“二傳手”
原來由中央部門行使的建設用地審批權,前移至各省級政府。潘明才説,“關口”前提,對管住管好城市建設用地好處很多。
潘明才介紹,照理説,省級政府比中央部門更了解所轄各城市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更能在省域範圍內履行好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職能,更能對各城市建設用地批後實施情況進行及時監督。但實際上,過去的城市建設用地分批次審查報批流程中,省級政府更多充當的是“二傳手”,即各城市組織報批材料後,由省裏過一道手,至於土地批下去以後,各城市到底怎麼用了,省裏沒有監管的積極性,中央部門因為離得太遠、城市數量太多而管不到,管不好。
現在把權力交給省裏,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潘明才説,建設用地需分批報國務院審批的84個重點城市,平攤到每個省份,多的也就八九個,少的只有一個省會城市。對省級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來説,對這些城市的建設用地涉及的徵地補償安置、耕地補償平衡、土地用途、用地項目性質、供地方式、利用程度等,進行嚴格把關及加強批後監督管理等,是完全能夠做到和做好的。
潘明才説,審批方式調整後,省級政府就不再是“二傳手”,而要對城市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負總責,並可以在省域範圍內,更好地履行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職能。對報批用地的城市來講,一次性報國務院批准,實際用地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辦事也更加方便,效率會大大提高。
中央部門也可以從繁瑣的審批事務中解脫出來。潘明才説,中央部門過去從事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工作人員,可以把主要精力用於下基層調查研究、指導檢查工作和研究制定政策等方面,以更好地履行宏觀監管的職能。
潘明才透露,國土資源部正在按照《通知》要求,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後的審查報批工作進行研究,起草出具有操作性的有關文件,現已徵求了部分省和有關城市的意見,在修改完善後將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同意,正式實行新的審批方式。(中國國土資源報記者 王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