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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平新喬:政府績效考評應該關注十個指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7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績效評估指標不宜太多太細

    不看一般事務而看公共服務

    關注結果而非政府活動投入

    目標可示以便民眾監督政府

    目前中國各省、區、市相繼出臺一些政府績效評估體系,項目太多也太細。參考美國地方政府實行績效預算的經驗,我們認為設計政府績效評估體系,指標不宜太多太細總體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績效指標一定是關於具體的某類公共服務,而不是關於政府一般事務;不是關於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服從程度或一致程度,而是關於地方政府如何便民,如何改進服務的度量。比如,2000年1月,華盛頓州政府首腦設定的績效指標之一,便是讓公民到機動車年檢處做檢時的排隊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績效指標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這才具有可度量性;它是對下的而不是對上的,這才具有便民性。

    績效指標必須含有外部性,而不是把企業、個人可以內在化的經濟活動作為政府績效的指標。政府會選擇“清除垃圾”、“降低犯罪率”、“降低車禍率”、“提高水的清潔程度”等諸如此類的公共的、帶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徵的指標,作為政府績效的測度單位。比如,1994年,紐約州的警察局就將兩年內讓暴力犯罪下降25%作為其績效目標。

    政府績效的測度應是結果關注型的,而不應是産出關注型的,不應是政府活動關注型,也不應是投入關注型的。績效考核體系如果關注政府的“産出”,可能會發生“罰款越罰越多”,“違規率越抓越多”,“法院訴訟案越來越多”諸如此類的現象,因“産出”可能對人民福利會有負效用的。績效如以政府活動與投入為度量,就可能導致政府勞民、擾民與資源的浪費。必須以“結果”作為政府績效的度量,這才可以保證績效預算起到改進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的作用。績效只關注結果而不是政府活動與投入,這有力地時時提醒政府官員,其活動與投入不要偏離為民造福這個目標。

    績效目標必須“少、簡單,且能引起最大的共鳴”。在美國各州實施績效預算的成功案例中,絕大部分設計績效體系的專家都把績效目標限制在5項之內。一個地方政府如設定幾十項績效目標,會使自己失去主要努力方向,也會使公眾因政府目標太多而摸不著頭腦。

    績效目標必須既具有挑戰性,又具有實現的可能性。選擇公眾關注的目標作為政府績效目標,這有助於政府贏得民眾的支持。但即使是以具有挑戰性的目標作為政府績效的目標,這種選擇也須體現政府機構的執政能力與應對挑戰的技能。2005年美國麻省選擇治理查爾斯河的水污染作為其績效目標,這一開始超出了大多數人的想象,但州政府當局讓這一目標變得非常現實可行,他們只選擇查爾斯河的有限段落進行治理,著重改善約10英里河段的水質,這就使其有可操作性了。

    績效目標必須是公眾可以看得見的。這樣,既可以讓公眾對政府的公共服務效率給予公平評估,也有利於政府隨時與別的機構、仲介、公眾進行溝通。績效目標是可示的,政府就隨時處於民眾的監督之下。

    按上述原則,我們認為,在設計中國地方政府績效體系時,應主要關注以下10個指標:社會治安,如降低犯罪率的指標;提高基本教育的覆蓋率,如降低文盲率;基本的醫療保障覆蓋率;環境潔凈要求,如一級天氣率;基本的交通服務指標,如降低城市交通擁堵程度降低車禍率等;公共衛生指標,如污水、垃圾處理指標;降低失業率與待業率的指標;人民生活改善的指標,如弱勢群體生活改善的指標;政府對經濟減少干預的指標,如讓企業註冊登記時間減少的度量,降低企業稅外雜費負擔的指標,以及企業對政府滿意度的指標;安全生産的指標,如降低礦難率,降低重大事故發生率。

    當然,地方政府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不過,對政府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應該嚴格考核,建立起專門的預算。(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  平新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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