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出庭應訴是依法行政的一種表現,是法治意識的一種標誌,是邁向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其深層含義在於,通過司法渠道平等有序解決政府與百姓間矛盾糾紛,應成為廣大地方官員的自覺和習慣。
“民告官”中“一把手”不肯出庭應訴成為不少地方的普遍現象。但在江蘇,“一把手”出庭已成為常態。據9月19日的《法制日報》報道,江蘇省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以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從最初的被迫、被動,逐漸轉變為自願自覺,目前,官民平等對簿公堂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常態。自2003年至今年9月,全省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累計達1213件。人民法院的司法威信得到提高。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不習慣於接受司法監督,認為行政訴訟是給政府“找麻煩”,對行政審判不尊重甚至橫加干涉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對普通百姓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很不感冒”,不出庭應訴,不繳納訴訟費,不提供證據材料,不執行生效裁判,甚至有的惱羞成怒,採取各種手段打擊報復當事人乃至打壓法院法官。
凡此種種現象的背後,是一些地方官員法治意識淡薄,特權思想嚴重。在他們看來,法律只是為管理百姓而制定的,所謂的“法治”只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相應的,在法院的訴訟活動中,就只有老百姓而非政府官員當被告的道理……
要終結一些地方存在的“告官不見官”現象,讓政府部門“一把手”出庭應訴、跟普通百姓平等對簿公堂成為一種常態,僅僅強調通過教育來提高官員法律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在目前情況下,像江蘇省那樣建立並實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具有可複製性的普遍意義,值得其它地方學習、效倣。
正如上述報道所説,江蘇省“一把手”出庭率大幅提升,是規範性文件“逼”官出庭的結果。從2006年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已經與被訴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應訴義務、是否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非法干預法院行政審判等事項,一同被列為“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評比的重要指標———無疑,考核分數發揮了指揮棒的作用。這也進一步説明,要切實提高廣大地方官員的法治意識,要努力推進並保障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我們還需要更強的制度剛性。
應該看到,官員出庭應訴是依法行政的一種表現,是法治意識的一種標誌,並不必然意味著地方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法治建設水準就比其它地方高很多。但這是邁向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其深層含義在於,通過司法渠道平等有序解決政府與百姓間矛盾糾紛,應成為廣大地方官員的自覺和習慣。依法辦事應成為所有官和民共同的行為準則。
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我們説,在邁向法治社會的進程中,發揮制度的剛性至關重要,終結“告官不見官”現象是這樣,解決其它法治問題同樣如此。(評論員郭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