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這是《工會法》中明文規定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廣東省總工會和深圳市總工會在“華為事件”中的表現,對此做出極具説服力的詮釋。
據11月11日本報等多家媒體報道,針對華為公司近期5100名員工辭職再競崗事件,廣東省總工會主要負責同志於11月9日約見華為公司有關負責人,雙方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妥善處理事件達成共識。同時,華為公司已經中止部分員工辭職再競崗工作,表示願在省市總工會的幫助下認真做好維護員工權益工作。
“華為事件”之所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華為公司名聲較大、此次事件動作較大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因為恰逢《勞動合同法》即將施行之際的“敏感期”。
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相對《勞動法》而言,將在諸多方面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使用人單位承擔更多相應的義務。令人遺憾的是,由於部分用人單位理解上的偏差,使得這部意在糾正勞資力量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勞動者現實處境、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的法律陷入了尚未“出師”而規避、應對已經先行的尷尬處境。
這在提醒人們“一部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的同時,也使得“工會該如何履行職能、發揮作用”的話題進入公眾視野:其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法定職責,在企業做出如此大動作的裁員舉措時,工會必須代表職工發出應有的聲音;其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在企業層面建立起職工與企業協商共決的機制對改善勞動者境遇至關重要,這又有賴於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維護者———工會。
在“華為事件”中,從全總到廣東省總、深圳市總對肩負使命有著清醒認識,而且在參與事件處理的過程中體現出理性和成熟的工作藝術:既旗幟鮮明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又注重處理方式的務實;既強調履行維權基本職責,又顧全大局力促企業勞動關係和諧;既關注職工的眼前利益,又突出維權機制建設,努力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從報道中可以看出,“華為事件”發生後,幾級工會高度關注,但並沒有妄下結論,而是在“多次到華為公司了解情況,聽取員工意見”後,表明態度,即“華為公司5100名員工辭職再競崗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夕進行,引起了社會各種猜測、議論和評價,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華為公司必須採取相關措施以消除影響,在出臺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聽取廣大員工意見,尊重員工民主權利。”而在促進問題解決的環節上,當地工會“與公司有關負責人協商,指導企業工會按照員工的意願依法妥善處理”,並努力使雙方在建立健全員工保障機制、召開職代會和訂立集體合同等維權機制建設上達成共識。所有這一切都合情合理。
“華為事件”已有明確説法,至此該告一個段落了。然而,對各級工會組織來説,如何在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使這部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益落到實處,則還剛剛開始。
“華為事件”,當成為工會履行維權職責的一個新起點!(王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