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百分點背後的“立法日誌”
——追蹤一條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吸納過程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記者 鄒聲文、張宗堂、孟娜)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對物權法草案作了60多處修改,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了近20處修改。那麼,這些修改意見是怎樣一步步被採集、吸納的呢?記者以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一條修改意見為“標本”,追蹤了它從採集到吸納的全過程。
9日上午:代表提出修改意見
3月8日上午,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3月9日上午,北京職工之家B座臨時改成的第五會議室。安徽代表團舉行小組會議,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
草案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審議中,針對這一條款,全國人大代表李修松提出,為進一步鼓勵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建議進一步提高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比例。
早在2004年兩會期間,身為安徽省文化廳副廳長的李修松就曾經向大會提交了一份名為《關於逐步建立發展文化公益事業的法律和財稅保障機制的建議》。他説:“建議的目的就是為了鼓勵社會捐助,以支持文化事業及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發展文化公益事業是整個社會公益事業的一部分。因此,這次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我就再次提出了這一建議。”李修松説。
與此同時,天津代表團的張春生、廣東代表團的揭曄、四川代表團的黃明全等十幾個代表團的一些代表,也都提出了與李修松相同或類似的建議。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也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也提出了對草案上述扣除比例適當提高的意見。
9日晚上:上千條意見迅速匯總
派往各代表團的法案組聯絡員準確地記下了代表們的建議,在小組審議結束後,當天就以簡報的形式將建議匯總到了設在人民大會堂賓館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
“為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法案組在每個代表團派駐了至少兩名聯絡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袁傑説。
同時,在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時,財政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也派出了工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當天晚上,袁傑就與其他十幾名工作人員一道,集中整理從各個渠道匯集來的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修改意見。她説:“從整理的結果看,多數意見集中在稅收優惠上,其中十幾個代表團的代表提出應提高公益性捐助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法案組將這些建議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了彙報。
10日:對代表修改意見進行研究
10日,大會休息一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組成人員卻在緊張工作。他們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其中提高企業公益性捐助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是重點研究的問題之一。
在充分研究各方面建議的基礎上,法律委員會最終對草案作了15處修改,其中經對李修松等代表的建議進行研究,將企業公益性捐助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比例從10%提高到12%。
12日:草案修改稿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11日上午,大會召開主席團常務主席第一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12日上午,大會召開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法律委員會關於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等法律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並表決通過,決定將草案修改稿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12日晚,李修松再次看到了那份熟悉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不同的是,他與其他代表共同建議的“應提高企業公益性捐助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部分的數字,由“10%”變成了“12%”。
13日、14日:根據代表審議意見提出建議表決稿
13日上午,代表們對物權法草案修改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等進行了審議。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意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14日上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列席會議。
法律委員會經對代表意見逐條研究,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一步作了修改,提出了建議表決稿。其中,企業公益性捐助的稅前扣除比例為12%的條款未再改動。
16日:大會表決通過企業所得稅法
15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將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15日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
16日9時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主席團第四次會議,並經表決決定,將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16日10時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正式錶決通過了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代表提出的企業公益性捐助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為12%的建議,正式寫入法律,上升為國家意志。
回顧自己的建議被吸收的全過程,李修松説:“法律草案的修改是一個發揚民主的過程。每位代表認真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是全國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