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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擬將8種公證失信行為列入黑名單

2018-11-09 08:33 來源: 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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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公證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司法部日前發佈了《司法部關於加強和規範公證當事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針對公證當事人和其他機構或者人員,共列舉了8種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情形。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14日。

徵求意見稿提出,司法行政機關對存在嚴重違反《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失信公證當事人,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公證當事人存在違法失信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根據徵求意見稿,嚴重失信公證當事人主體包括在申辦公證事項過程中向公證機構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為公證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製作虛假證明材料提供幫助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

針對公正當事人,徵求意見稿列舉了六種應將其列入“黑名單”的情形,包括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公證文書被撤銷的;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賦予強制執行公證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涉外類公證事項引發不良後果的;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文書,從事欺詐活動或擾亂國家機關單位工作秩序,經有關部門查實的;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的。

同時,其他機構或者人員存在以下兩種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將被列入黑名單,具體包括提供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等服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在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檢驗檢測結論、翻譯材料中,為公證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文書、公證機構印章,假冒公證人員,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徵求意見稿明確,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按照認定標準認定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授權公證協會,按照認定標準認定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黑名單的認定程序。

徵求意見稿提出,司法行政部門依託全國公證管理系統建立全國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各認定部門認定的黑名單均統一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失信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後,認定部門應于列入當日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全國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應主動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在名單退出與權益保護,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符合以下5種條件的,可經認定部門(單位)確認,應退出黑名單: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經異議處理,黑名單認定有誤。

徵求意見稿提議,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市場主體自主信用修復機制,在下達黑名單認定決定函時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市場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徵求意見稿強調,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信息系統,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做好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各認定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錄入、查詢、維護和使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嚴防信息洩露。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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