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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疑難問題50答

2019-04-16 08:29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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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範圍是什麼?

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問:住宿業、鑒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業,鑒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問:(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而是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範圍。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問:這裡的起徵點金額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號提高到月不超過10萬元(季3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徵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問: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關於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請問是否仍僅適用於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準後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轉登記的條件即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8.總局公告2019第4號第六條,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無需預繳。請問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答:4號公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需預繳增值稅。

9.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相當於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是的。

10.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保險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是的。

11.建築業自開增專發票的條件是否從9萬到30萬?

答:建築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12.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一條是否包括營改增企業,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行業限制。

13.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沒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14.2018年5月1日之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無一般納稅人登記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15.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6.2019年4號公告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現在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可以申請退還。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三條由省確定的關於資源稅、附加稅費、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的優惠政策何時發佈?如何執行?

答: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發佈地方6稅2費減徵政策文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18.小規模納稅人已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免徵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四條中表明相關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此種情況如何疊加享受?

答: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可享受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0,不存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問題。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後,還有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

19.現在針對起徵點如何定義?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還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3萬;還是按照公告2019 4號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1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徵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20.對於2019 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是:“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答: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説明,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存在差異。因此,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同時,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這裡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説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2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産,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産,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産所載地一致,是否還需要預繳?如不需預繳,是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嗎?

答: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産所在地一致,如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如超過10萬元的,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22.問:(1)公告2019年4號中,第五條規定的轉登記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那麼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範圍?(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請問納稅期限變更有沒有規定需要提供什麼資料,還是自行聯絡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答:(1)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2)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繳納過稅款後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後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答:可以申請退稅。

2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産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産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産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5.經紀代理人集中開票享受小微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月銷售額是否一併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答:可以享受。

26.“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請問申報期限調整需要納稅人聯絡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做稅種認定嗎?還是由稅務機關或者系統直接修改?一年度結束後納稅人需要調整申報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即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徵,以後預徵將主動調整為按季預徵。年度結束後,如上一年度為小微企業,將繼續按季預徵;如不是小微企業,原則上在小微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27.根據第四條“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請問: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28.保險、證券代理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

29.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針對建築行業,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是多少?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嗎?稅務機關是否會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上的金額作為依據?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30.關於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預扣預繳方式的問題?

根據財稅〔2018〕164號 規定“三、關於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佣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是針對工資薪金的,勞務報酬沒有累計預扣法,則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繳方法是按照工資薪金適用累計預扣法還是按照勞務報酬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佈)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3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徵收率還是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徵收率;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徵收率。

3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問:(1)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2)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3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1)建築業,在同一個區域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總銷售額超10萬,以那個為標準?(2)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自開專用發票,但月銷售額不超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答:(1)按照預繳地各個項目總銷售額確定。(2)不需要

34.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符合小微標準的,是代開普票的時候不進行徵收稅款,還是先徵收,申報後在申請退稅?

答:代開普票時徵收,申報後如果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申請退稅。

35.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請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麼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如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後,次年度及以後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36.按月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按規定調整為季度預繳申報的,是否需要企業單獨提出申請,還是自行改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即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徵。申報期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並聯絡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絡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37.小微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答:鋻於勞務派遣用工已計入接受勞務派遣企業從業人數,為避免再重復計算,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不包含已派出人員。

38.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包括分支機構。

39.自然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長期代理合同,且不屬於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發放並開具發票,可以按照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

4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解讀:“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能選擇轉登記1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如果符合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條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即使符合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的條件,在2019年度內不得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

41.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中的括號內容“(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是指整個文件按照此規定,還是僅指文件第一款按照此規定?

答:整個文件都按照此規定。

42.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此規定中“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是指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申請退還,還是後期也可以進行處理申請退還?

答:後期也可以處理。

43.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十、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問:如果未超過10萬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稅控開具發票。因文件中説的可以繼續使用稅款設備,如果納稅人不想使用是否可以選擇不用稅控設備?

答:可以。

44.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十、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如果選擇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發票,納稅人是否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45.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應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那麼該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退(免)稅相關事項。具體事宜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執行。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該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當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46.關於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口徑有何調整?

答: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47.增值稅申報有何變化?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的過程中,申報系統將增加一些申報提示信息,幫助納稅人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以確保優惠政策應享盡享。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發生銷售不動産行為的,在申報時申報系統會提示納稅人錄入本期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並根據納稅人錄入的數據,幫助其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48.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的填報有什麼注意事項?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數據項,並將升級優化稅收徵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徵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的企業,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其稅收減免不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方式實現,而是通過直接調減定額的方式實現。但是,這些企業應在納稅申報表中根據稅務機關核定時的情況,正確選擇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項目。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係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因此,所有企業均需要準確填寫該部分內容。對於查賬徵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企業,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度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月度預繳的,僅在申報預繳當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季度填報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業”項目,是對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結果的展示。除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方式的企業外,其他企業需要根據本期及以前各期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項目的填報情況,結合本期納稅人申報表中“應納稅所得額”和“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填報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49.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地方稅種和附加政策在納稅申報上有何要求?

答: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本次減徵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政策有關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徵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

50.對於2019 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的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4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問: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本期怎麼理解?是否為本月?第一條中的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該下同是代表按季為未超30萬,還是表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包括按月和按季兩種情況?對於“下同”怎麼理解?2019 4號公告是對財稅2019 13號的細化,所以“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指的就是財稅2019 13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如果按季納稅,月銷售額超過30萬。扣除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不達30萬的部分可以免徵?

答:為簡化表述,4號公告第一條就將免稅標準統一表述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需要説明的是,4號公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按月申報的本期指本月,按季申報的本期指本季度。下同指下文中提及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包含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情況。按季納稅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但扣除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不達30萬的,免徵增值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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