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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減稅政策實施 六項涉及郵政業

2019-04-17 08:49 來源: 郵政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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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一系列文件陸續出臺,明確了新的更大規模的減稅政策措施。近日,國家郵政局發出通知,對新政策進行梳理,並進一步推動落實。

新減稅政策涉及郵政業的主要有六項:

4月1日起,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收派服務,繼續適用6%增值稅稅率。

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此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一點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的收派服務,屬於“現代服務”。

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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