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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制定《處方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2日   來源:衛生部/新華社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日前制定了《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處方管理辦法》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的規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該《辦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即每個醫療機構要制定處方的規範和指南。二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製劑1~2種。三是對醫師處方應用藥名作出明確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四是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是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二是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三是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一是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二是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三是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處方管理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醫師處方不得塗改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呂諾)字跡潦草、涂塗抹抹、難以辨認的醫師處方,遭到衛生部明令禁止。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據規定,處方應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對飲片的産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藥品劑量與數量要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除特殊情況外,處方應當註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據衛生部新聞發言人介紹,《處方管理辦法》對處方的書寫提出明確要求,目的是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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