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調劑處方須“四查十對”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呂諾)衛生部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説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應當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內容包括: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的正確性;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對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