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將被取消處方權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呂諾)按照衛生部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因開具處方收受醫藥代表回扣,將被取消處方權。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醫師出現以上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未按照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或違反辦法其他規定的,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這類藥品處方的;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這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這類藥品的;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