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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制定《處方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2日   來源:衛生部/新華社

醫療機構使用無處方權人員開處方可被吊銷執業許可證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呂諾)醫療機構若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或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對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這是衛生部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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