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王宇、李延霞)延續近21年的車船使用稅停止徵收,取而代之的是將於7月1日起隨交強險一同繳納的新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車船稅是對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産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11日表示,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及發展趨勢,本著簡化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方便稅收徵管的原則,國務院將《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合併修訂,新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對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統一徵收車船稅,新的車船稅將隨交強險一同徵繳。
這位負責人指出,與原來車船使用稅相比,新的車船稅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變:一是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合併為“車船稅”,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二是將其由財産與行為稅改為財産稅;三是提高了稅額標準。根據《條例》,將原車船使用稅稅額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結合本地情況有所不同;四是調整了減免稅範圍。國家機關等財政撥付經費單位的車船將不再規定免稅。同時,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拖拉機、養殖漁船等車船增列為免稅車船。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於交強險保險範圍與機動車車船稅的徵稅範圍相近,且具有強制性特點,因此,根據《條例》規定,相關保險機構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這將有利於車船稅徵管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