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車船稅需提供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李延霞、王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日前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需要提供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才能減免車船稅。
2007年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行收繳。
上述負責人表示,根據規定,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都屬於車船稅的徵稅範圍。這些車輛中,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等條例規定免稅的車輛以外,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
同時,對於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機動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
此外,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減免稅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首先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對於免稅車輛不需要繳納車船稅;對於減稅車輛,由保險機構根據減稅證明的要求計算徵收車船稅。